法規名稱: 雲林快樂豬商標核發使用作業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8月11日

所有條文

一、雲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推動產銷履歷制度,提升豬肉品質,
    並保障消費者權益,註冊「雲林快樂豬」商標一種,為授權核發「雲
    林快樂豬」商標(以下簡稱本商標)之需要,特訂定本要點。

二、雲林縣轄內領有產銷履歷驗證證書且使用本縣產銷履歷驗證畜牧場豬
    隻為原料之肉品加工業者,得填寫申請書(如附件一),申請使用本
    商標。

三、申請核發應具備下列資料:
  (一)毛豬原料採購契約書。
  (二)毛豬原料畜牧場產銷履歷驗證證書影本。
  (三)屠宰場產銷履歷驗證證書影本。
  (四)分切場產銷履歷驗證證書影本。
  (五)毛豬原料畜牧場,六個月內藥物殘留檢驗合格證明文件影本。
  (六)加工產品需附合格工廠登記證書影本及該項產品三個月內藥物殘
        留及衛生檢驗合格證明文件影本。
  (七)肉品行銷計畫書。

四、本府依據本商標首次使用申請審核表(如附件二)審核申請單位之相
    關資料後,函覆申請單位。

五、經審查符合之申請單位,由本府與申請者簽訂本商標使用契約書(如
    附件三),每次簽訂合約期限二年,期滿前二個月,申請者得填具申
    請表,並檢附第三點所定資料提出簽訂新約,經審查符合者,應重新
    簽訂使用契約書,始可使用本商標。逾期申請展延者,應依第三點規
    定重新申請。
    首次申請核發本商標應預估當季原料毛豬採購數量及所需商標數量。
    依第一項申請展延者,除需備具第三點所定文件外,尚須檢附前月實
    際採購原料毛豬數量及商標實際使用數量。

六、商標使用範圍為豬肉大分切、小分切生鮮或冷凍肉品,及經合法加工
    廠生產之豬肉加工產品。
    本商標業申請註冊商標(審定號:0一三四六九二五)在案,未依本
    要點申請使用者,將依法追訴民、刑事責任。
    加工產品使用本商標須符合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及相關法令。

七、有下列情形之一,經查證屬實,本府得終止契約停止申請人使用本商
    標,並自停止日起三年內不得再申請使用本商標:
  (一)私自仿製本商標者。
  (二)擅自將本商標提供其他業者使用者。
  (三)加工產品未取得本府同意擅自使用者。
  (四)於非產銷履歷生鮮冷凍產品使用本商標者。
  (五)加工產品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及相關法令者。
  (六)無正當理由拒絕有關單位查核及抽驗者。
  (七)經抽驗不符衛生標準者。

八、使用本商標之業者應對產品負責,若有發生損害消費者健康、權益或
    致使本商標形象名譽受損或衍生罰責等情事,應由業者自行負責。

九、本商標之印製,由本府統一印製後核發使用。
    使用本商標之業者得向本府申請核准自行印製商標圖樣套印於各種包
    裝、標示牌及宣傳資料。
    依前項規定經本府核准自行印製商標圖樣者,非經本府同意不得改變
    形狀、顏色或加註字樣,但得依比例放大或縮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