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訂定之目的
雲林縣政府為辦理一般性補助款及縣庫自籌款對鄉鎮市公所、機關學
校及民間團體之補(捐)助原則,特訂定本作業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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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農業推廣作業補助之對象、標準及項目如下:
(一)農產推廣:
1.目的-配合農委會新農業運動,發展地區優質農業,改善農業
經營環境,提昇產品品質,增進農民收益。
2.補助對象-二十鄉鎮市農會、雲林縣農會、雲林區漁會、立案
之合作社場及相關產銷團體。
3.補助標準及項目:
(1)補助標準:依據雲林縣政府一般性補助款及縣庫自籌款對鄉
鎮市公所、機關學校及民間團體之補(捐)助原則
(2)補助項目:生產設施(塑膠布網室、噴(滴)灌設施、木瓜
簡易網室、水平棚架網室、農漁牧產銷履歷示範場)、生產
機具(農機具、乾燥中心、新型農機)、生產資材(種苗品
種更新、有機質肥料、作物安全品質管理相關資材)
(3)以上補助項目當年度已接受上級機關補助者,本府不重複補
助。
(4)不予補助項目:
辦理活動之服裝費(租用不受此限)、工作人員津貼人事
費及僱工工資。
各項活動紀念品費、摸彩品、禮品、獎品與獎金。
旅遊(健行)、自強活動、觀摩、聚餐、慶生、烤肉等聯
誼性質活動及各項出國考察等性質活動。
農業產銷設施落成典禮、成果發表會。
挖土機、曳引機、聯合收獲機、車輛等。
事務性機器、班場所設備、紙箱、包裝資材及其他耗材。
(二)農產行銷:
1.補助目的-增進農民團體產銷、分級包裝、倉儲、物流、加工
、創新品牌,拓展行銷通路,以開發優良農、畜、漁產品,穩
定農民收入。
2.補助對象-二十鄉鎮市農會、雲林縣農會、雲林區漁會、立案
之合作社場及相關產銷團體。
3.補助標準及項目:
(1)補助標準:依據雲林縣政府一般性補助款及縣庫自籌款對鄉
鎮市公所、機關學校及民間團體之補(捐)助原則
(2)補助項目:
國內農特產品展售促銷活動(帳棚、展售桌椅、桌巾、拱
門、汽球拱門、單位牌、電器設備、發電機(以上為租金
)、促銷品嚐費);每場次補助以不超過十萬元為限,參
展單位須達二十單位以上。
產銷失衡:補助項目及標準:農民團體
a.檢收勞務費 0.5元/公斤。
b.運費 1元/公斤。
c.貯藏電費(倉儲) 1元/公斤。
d.次級品加工 1元/公斤。
e.定量分級包裝工資 1元/公斤。
行銷人員教育訓練:補助項目:講師費、場地租金、餐費
、其他雜支;補助標準:每次以不超過十萬元為限。
(3)不予補助項目:
辦理活動之服裝費(租用不受此限)、工作人員津貼人事
費及僱工工資。
各項活動紀念品費、摸彩品、禮品、獎品與獎金。
旅遊(健行)、自強活動、觀摩、聚餐、慶生、烤肉等聯
誼性質活動及各項出國考察等性質活動。
消耗性資材:紙箱、塑膠框、棧版、巧固架、包裝袋等消
耗性資材。
(三)農業輔導:
1.目的:透過補助民間農民團體之機制,從旁輔導農民團體正常
營運發展,以期照顧農民權益,促進農業之永續經營。
2.補助對象:二十鄉鎮市農會、雲林縣農會、立案之合作社場及
縣農業合作社聯合社。
3.補助標準及項目:
(1)補助標準:依據雲林縣政府一般性補助款及縣庫自籌款對鄉
鎮市公所、機關學校及民間團體之補(捐)助原則
(2)補助項目:
興建農業推廣相關設施,以及農業推廣、產銷、供運銷與
休閒農業教育訓練。
農民節表彰暨農民運動大會。
農業合作社聯合社慶祝國際合作節及績優合作社場表揚大
會。
(3)不予補助項目:
辦理活動之服裝費(租用不受此限)、工作人員津貼人事
費及僱工工資。
各項活動紀念品費、摸彩品、禮品、獎品與獎金。
旅遊(健行)、自強活動、觀摩、聚餐、慶生、烤肉等聯
誼性質活動及各項出國考察等性質活動。
(四)畜產推廣
1.目的:為改善農業生產結構,推動畜產轉型升級,減少畜禽污
水污染環境,促進國人對國內畜產品信心,產業永續經營。
2.補助對象:二十鄉鎮市農會、雲林縣農會,立案之合作社場及
相關產銷團體。
3.補助標準及項目:
(1)補助標準:依據雲林縣政府一般性補助款及縣庫自籌款對鄉
鎮市公所、機關學校及民間團體之補(捐)助原則
(2)補助項目:
教育訓練:場地租金、餐費、其他什支,每次補助以不超
過十萬元為限。
促銷:廣告宣導、品嚐費、場地租金、材料費,每場補助
以不超過十萬元為限。
產銷失衡:補助項目及標準:農民團體
a.檢收勞務費 0.5元/公斤。
b.運費 1元/公斤。
c.貯藏電費(倉儲) 1元/公斤。
d.次級品加工 1元/公斤。
e.定量分級包裝工資 1元/公斤。
(3)不予補助項目:
辦理活動之服裝費(租用不受此限)、工作人員津貼人事
費及僱工工資。
各項活動紀念品費、摸彩品、禮品、獎品與獎金。
旅遊(健行)、自強活動、觀摩、聚餐、慶生、烤肉等聯
誼性質活動及各項出國考察等性質活動。
(五)漁業推廣
1.目的:增進農民團體產銷、分級、倉儲、物流、加工、創新品
牌輔導改進,外銷專區,開發優良漁產品。
2.補助對象:二十鄉鎮市農會、雲林區漁會、雲林縣養殖漁業發
展協會、立案之合作社場及相關產銷團體。
3.補助標準及項目:
(1)補助標準:依據雲林縣政府一般性補助款及縣庫自籌款對鄉
鎮市公所、機關學校及民間團體之補(捐)助原則
(2)補助項目:
國內促銷及漁業文化活動(帳棚、展售桌椅、桌巾、拱門
、汽球拱門、單位牌、電器設備、發電機(以上為租金)
、促銷品嚐費。);每場次補助以不超過十萬元為限,參
展單位須達二十單位以上。
產銷失衡:補助項目及標準:農民團體
a.檢收勞務費 0.5元/公斤。
b.運費 1元/公斤。
c.貯藏電費(倉儲) 1元/公斤。
d.次級品加工 1元/公斤。
e.定量分級包裝工資 1元/公斤。
行銷或休閒漁業導覽人員或家政或漁業推廣指導員教育(
訓練講師費、地租金、餐費、其他雜支。):每次補助以
不超過十萬元為限。
(3)不予補助項目:
辦理活動之服裝費(租用不受此限)、工作人員津貼人事
費及僱工工資。
各項活動紀念品費、摸彩品、禮品、獎品與獎金。
旅遊(健行)、自強活動、觀摩、聚餐、慶生、烤肉等聯
誼性質活動及各項出國考察等性質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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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申請單位應備文件:
(一)申請表(如附表一)
(二)申請補助計畫書
1.內容應包括目的、主(協)辦單位、時間(或期程)、地點、
參加對象、內容、效益、經費概算、經費來源及收費基準等項
。
2.經費概算內容應包括項目、單位、數量、單價、預算數、自籌
金額、申請補助金額及備註(註明規格、用途)等。
(三)審核:本府依據申請單位之計劃書進行審核、簽准補助金額後,
函覆申請單位。
1.辦理活動中所印刷DM、海報、手冊、講義、光碟等宣傳品及紅
布條,均需標示【雲林縣政府補助辦理】之字樣。
2.若實際執行經費總金額未達原申請經費預算總金額,將依實際
執行額度核發補助經費。
3.接受補助所支付之經費,如有不合規定之支出,或不符原核定
之目的及用途,經本局審查結果予以剔除時,接受補助之機構
或團體得於文到一十五日內提出具體理由申覆,未依限申覆或
申覆未獲同意者,則不予以撥款該項經費。
4.接受補助單位應建立完整補助案件檔案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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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督導與考核:
(一)考核表(如附表二)。
(二)為了解活動實際執行情形,本府得隨時派員實地訪查。
(三)受補助單位自籌款編列或申請補助資料不實或有造假情事,補助
款應予繳還,二年內不再給予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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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農(漁)民個人補助案件,準用本作業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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