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雲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推動產銷履歷制度,提升稻米品質,
並保障消費者權益,創立「百分百雲林好米」標章,為授權核發「百
分百雲林好米」標章(以下稱本標章),特訂定本要點。
|
二、標章使用申請人:雲林縣轄內領有產銷履歷驗證證書之產銷班或稻農
得填寫本標章核發使用申請書(如附件 (1)),申請使用本標章。
|
三、驗證項目:
(一)所生產稻穀之農地位於本縣行政區域內。
(二)所生產之稻穀符合殘留農藥安全容許量。
(三)通過產銷履歷驗證。
(四)食味值達七十分(含)以上。
|
四、申請使用本標章應填具「百分百雲林好米」標章核發使用申請書(如
附件一)並檢具下列文件:
(一)身份證影本。
(二)生產稻穀之農地使用證明。
1.申請人自有土地者,提供最近三個月內土地登記騰本。
2.非申請人自有土地者,提供土地租賃契約書或土地使用同意書
影本。
(三)產銷履歷驗證證書影本
(四)食味值七十分以上證明文件。
(五)採收後一個月內稻穀農藥檢測合格證明書影本。
(六)本標章首次使用申請審核表(如附件 (2))。
(七)欲使用本標章之稻米包裝袋。
(八)「百分百雲林好米」標章使用契約書(如附件 (3))。
(九)其他。
|
五、本標章使用申請之審查:
(一)本府依據本標章首次使用申請審核表(如附件二)審核申請單位
之相關資料後,函復申請單位。
(二)經審查通過者,得與本府簽訂標章使用契約書,經本府循行政程
序核定公告後,始可使用本標章,每次簽訂合約期限一年,期滿
再申請。
|
六、本標章核發方式:
(一)首次申請核發本標章應預估當季稻穀產量及所需標章數,由本府
依據申請人之耕作面積、產量及使用之包裝袋,計算核發標章之
數量。
(二)再次申請本標章應檢附前期實際稻穀生產量及標章實際使用數量
。
(三)本標章由本府印發,經收廠商及他人不得仿製或使用仿製之標章
。
|
七、本標章使用範圍:本標章同意使用於通過審查之百分百雲林好米包裝
袋(箱)。
|
八、違反下列規定,經查證屬實者,停止使用本標章:
(一)不得私自仿製本標章。
(二)不得擅自將本標章提供其他業者使用。
(三)不得於非產銷履歷產品使用本標章。
(四)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有關單位查核及抽驗。
(五)產品須符合食品衛生管理法衛生安全標準。
|
九、使用本標章之業者應對產品負責,如因產品不良導致消費者健康、權
益受損時,應自行負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