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百分百雲林好米」標章核發使用作業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098年12月21日

所有條文

一、雲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推動產銷履歷制度,提升稻米品質,
    並保障消費者權益,創立「百分百雲林好米」標章,為授權核發「百
    分百雲林好米」標章(以下稱本標章),特訂定本要點。

二、標章使用申請人:雲林縣轄內領有產銷履歷驗證證書之產銷班或稻農
    得填寫本標章核發使用申請書(如附件 (1)),申請使用本標章。

三、驗證項目:
  (一)所生產稻穀之農地位於本縣行政區域內。
  (二)所生產之稻穀符合殘留農藥安全容許量。
  (三)通過產銷履歷驗證。
  (四)食味值達七十分(含)以上。

四、申請使用本標章應填具「百分百雲林好米」標章核發使用申請書(如
    附件一)並檢具下列文件:
  (一)身份證影本。
  (二)生產稻穀之農地使用證明。
        1.申請人自有土地者,提供最近三個月內土地登記騰本。
        2.非申請人自有土地者,提供土地租賃契約書或土地使用同意書
          影本。
  (三)產銷履歷驗證證書影本
  (四)食味值七十分以上證明文件。
  (五)採收後一個月內稻穀農藥檢測合格證明書影本。
  (六)本標章首次使用申請審核表(如附件 (2))。
  (七)欲使用本標章之稻米包裝袋。
  (八)「百分百雲林好米」標章使用契約書(如附件 (3))。
  (九)其他。

五、本標章使用申請之審查:
  (一)本府依據本標章首次使用申請審核表(如附件二)審核申請單位
        之相關資料後,函復申請單位。
  (二)經審查通過者,得與本府簽訂標章使用契約書,經本府循行政程
        序核定公告後,始可使用本標章,每次簽訂合約期限一年,期滿
        再申請。

六、本標章核發方式:
  (一)首次申請核發本標章應預估當季稻穀產量及所需標章數,由本府
        依據申請人之耕作面積、產量及使用之包裝袋,計算核發標章之
        數量。
  (二)再次申請本標章應檢附前期實際稻穀生產量及標章實際使用數量
        。
  (三)本標章由本府印發,經收廠商及他人不得仿製或使用仿製之標章
        。

七、本標章使用範圍:本標章同意使用於通過審查之百分百雲林好米包裝
    袋(箱)。

八、違反下列規定,經查證屬實者,停止使用本標章:
  (一)不得私自仿製本標章。
  (二)不得擅自將本標章提供其他業者使用。
  (三)不得於非產銷履歷產品使用本標章。
  (四)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有關單位查核及抽驗。
  (五)產品須符合食品衛生管理法衛生安全標準。

九、使用本標章之業者應對產品負責,如因產品不良導致消費者健康、權
    益受損時,應自行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