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雲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提升雲林縣農特產品品質、保障消費
者權益,特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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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標章使用申請人:雲林縣轄內農會、漁會、合作社場、協會、產銷班
、配合政策推廣之廠商及申請本府補助設計農特產品包裝之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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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驗證項目如下:
(一)該農特產品應於雲林縣內生產或加工。
(二)該農特產品應符合優質、安全之要求。
(三)該農特產品應投保新臺幣三千萬元產品責任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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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申請使用「農業首都」優良農特產品標章(以下簡稱本標章)應填具
本標章核發使用申請審核表(如附件(1) )並檢具下列文件:
(一)申請人或申請單位負責人身分證影本。
(二)該產品投保產品責任險之證明影本。
(三)申請審核表上勾選項目之證明文件影本(至少兩項)。
(四)欲使用本標章之包裝袋(盒、箱)及宣傳資料。
(五)「農業首都」優良農特產品標章使用契約書(如附件(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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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標章使用申請之審查如下:
(一)本府依據本標章核發使用申請審核表審核申請單位之資料後,函
復申請單位。
(二)經審查通過者,應與本府簽訂本標章使用契約書,始可使用本標
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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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標章申請使用經本府核定後以電子檔案傳送本標章圖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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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標章使用範圍,僅同意使用於通過審查之包裝袋(盒、箱)及宣傳
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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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農業首都」標章業申請註冊商標在案,未依本要點申請使用之農產
及其加工產品、廣告、文宣,將依法追訴侵權責任。有下列情形之一
,經查證屬實者,停止使用本標章:
(一)擅自將本標章提供其他業者使用,或將本標章使用於非本府核准
之產品包裝。
(二)無正當理由拒絕有關單位查核及抽驗者。
(三)產品不符合食品衛生管理法衛生安全標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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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使用本標章之業者應對產品負責,如因產品不良導致消費者健康、權
益受損時,應自行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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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本標章使用有效期間為二年,有效期間屆滿前三個月得填具申請表,
並檢附相關文件申請展延,展延申請經審查符合者,應予重新簽訂使
用契約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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