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雲林縣政府辦理農業經營輔導與微型創新事業補助作業要點
停止適用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05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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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輔導農業經營企業化管理,提升經營績效,協助縣內菁英農民創新
    事業,改善生產製程,提高農民收益,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作業要點補助類別分農業經營輔導補助與微型創新事業補助二種。

三、補助對象如下:
  (一)農業經營輔導類:
        1.農民團體、產銷班
        2.第一屆農民大學在訓學員
        3.農民大學結訓學員
        4.五年內曾榮獲神農獎或全國模範農民、三年內曾榮獲雲林縣模
          範農民或十大農業先生者
        5.符合「尋找菁英種田計畫」十大優惠補助者
        6.大專院校農業科系畢業,現從事農業生產者
        7.其他由雲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依政策決定者
  (二)微型創新事業類:
        1.第一屆農民大學在訓學員
        2.農民大學結訓學員
        3.五年內曾榮獲神農獎或全國模範農民、三年內曾榮獲雲林縣模
          範農民或十大農業先生者
        4.符合「尋找菁英種田計畫」十大優惠補助者
        5.大專院校農業科系畢業,現從事農業生產者
        6.其他由依政策決定者

四、補助項目及標準如下:
  (一)農業經營輔導類:接受大專院校或法人研究單位創新事業或企業
        化經營管理輔導者,補助額度為輔導經費百分之八十,申請人(
        單位)應負擔配合款百分之二十,但最高補助額度為五萬元,且
        以補助一次為限。但研提計畫書中,有關服裝費、工作人員津貼
        人事費、僱工工資、紀念品費、摸彩品、禮品、獎品、獎金、旅
        遊(健行)、自強活動、聚餐、慶生、觀摩及烤肉等聯誼性質活
        動及出國考察等項目,不予補助。
  (二)微型創新事業類:
        1.補助創新事業或改善生產所需設施(備),最高補助額度為三
          十萬元(補助項目如附表一),申請人應配合百分之五十配合
          款,且以補助一次為限。
        2.申請本項補助者,必須先接受前項農業經營輔導。
        3.申請本項補助之項目,不得與「尋找菁英種田計畫」之優惠補
          助項目或農業發展安定基金之其他補助項目重覆申請。
  (三)前二項補助之額度於計畫經費內調整分配,額滿為止。

五、申請時間為每年一月至九月前提出申請為原則。

六、申請與審查程序如下:
  (一)符合補助對象者得依補助項目,按申請本府農業處補助之計畫書
        格式(如附件一),研提計畫向本府提出申請,並簽報縣長核定
        金額項目後,填具如附件二申請補助計畫核定表通知申請人(單
        位)。
  (二)其應備文件齊全後本府應確實審查申請計畫是否符合本作業要點
        及該計畫是否能達成計畫目的後,擬具意見簽請縣長核定。
  (三)申請微型創新事業補助者所提之計畫必須先經輔導單位審核。
  (四)不符本要點規定而不予補助者,應敘明事由通知申請人(單位)
        ,其情形得予補正者,應一次敘明具體補正事項。
  (五)審核均以書面審查為原則,必要時得邀申請人(單位)說明或至
        現場勘查。

七、申請補助應檢附下列文件:
  (一)計畫書一份
  (二)申請資本支出項目補助時,應檢附公司行號或廠商註記之明細估
        價單及型錄。
  (三)提出文件為影本時,應於影本文件內加註並簽章切結與正本相符
        。

八、撥款及核銷作業程序如下:
  (一)申請人(單位)執行完畢後檢附領款收據、發票、切結書(如附
        件三)、成果報告(如附件四)、相片、經輔導單位審查認可,
        報本府派員驗收合格後撥款。
  (二)實際補助金額以實際採購之金額核算。
  (三)申請倉儲設施者應提出合法使用證明文件。
  (四)接受補助單位應按原核定計畫項目、執行期間及預定進度切實執
        行,如有特殊情況,原核定計畫不能配合實際需要,必須變更原
        計畫項目、執行期間及進度時,應詳述理由,報本府核准後方得
        辦理;如未經同意即逕予辦理變更者,不予核銷補助。

九、本府組成督導考核小組定期或不定期針對接受本府補助之申請人(單
    位)以抽查方式考核其實際執行情形,依法監督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