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確保雲林縣因應農業永續發展,降低使用化學肥料造成土壤酸化問
題,調整農業生產技術,減少農藥、化肥使用,以提升農作物生產品
質,落實健康安全管理,提高農產品產值,增進農民生活福利,特訂
定本作業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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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推廣面積分配方式:
一百零一年度推廣一千六百六十六公頃,由各鄉(鎮、市)農會及合
作社場等單位推廣執行,並填具申請書後由本府統籌調配推廣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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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業務分工:
(一)鄉(鎮、市)執行單位:受理或辦理各鄉(鎮、市)農會及合作
社場受理轄內農民申請、現場肥料查核、繕造補助清冊及轉發補
助款等事宜。
(二)本府:督導轄內各鄉(鎮、市)農會及合作社場辦理,輔導執行
單位提出推廣面積申請,初審、彙整及補助款核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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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補助原則:
(一)本年度推廣補助施用國產有機質肥料對象以實際耕作自有農地之
個別農民為原則。
(二)補助標準:作物不分長、短期,每一公頃使用國產有機質肥料四
公噸以上,補助六千元,每戶限定一農民農地同一年度以獎勵一
次,面積最高一公頃為限。
(三)配合政府施政重點,補助對象優先順序如下:
1.農糧署輔導有案之有機農戶。
2.產銷履歷者。
3.設施栽培者。
4.吉園圃產銷班。
5.配合「合理化施肥輔導小組」輔導之產銷班班員。
6.配合辦理種植登記、契作者。
7.一百零一年度未納入農糧署補助產銷班之農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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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作業流程:
(一)採由下而上方式(申請表如附表一),由鄉(鎮、市)農會及合
作社場輔導農民限期提出需求申請,經農會初審後彙送本府統籌
調配推廣。
(二)各鄉(鎮、市)農會及合作社場執行推廣面積如不符需求,必要
時以公開抽籤方式決定獎勵分配對象,並據以執行。
(三)受補助農友於有機質肥料運到前,應儘速連繫鄉(鎮、市)執行
農會及合作社場辦理查驗工作並拍照存證,應確實核對購肥數量
與所購品牌是否合於計畫規定等,並填妥查驗紀錄表(附表二)
。
(四)完成現場查驗後,查驗之鄉(鎮、市)農會及合作社場應輔導受
補助農友填具印領清冊(附表三),連同購買肥料證明(發票)
等,送本府申請核撥補助款。
(五)本府收到請領補助款清冊等資料,應確實審核各鄉(鎮、市)執
行單位所送憑證,於審核無誤後辦理補助款核撥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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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計畫補助購用肥料品牌:
(一)以農糧署訂定之「國產有機質肥料品牌推薦作業規範」於網路公
告登載之品目廠牌名單為限。
(二)目前得申請品牌推薦之肥料品目包括:植物渣粕肥料(品目編號
5-01)、動物廢渣肥料(品目編號5-04)、禽畜糞堆肥(品目編
號5-09)、一般堆肥(品目編號5-10)、雜項堆肥(品目編號5-
11)、混合有機質肥料(品目編號5-12)及有機質栽培介質(品
目編號7-03)等七種。
(三)該品牌推薦名單公告於農糧署網站(http://www.afa.gov.tw)/
農糧業務資訊/土壤肥料專區/肥料業者名冊項下。相關執行單位
應隨時注意網路上品牌公告情形,補助使用之肥料品牌須購買時
確定該肥料品牌列於推薦名單中。
(四)農糧署於網站增列品牌推薦肥料之停止或恢復網路登載推薦日期
資訊等公告資料,以利購肥農友、鄉(鎮、市)執行單位及查驗
單位等即時查詢,確保購肥品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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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注意事項:
(一)本計畫經費為農業安定基金項下經指定用途之補助款。
(二)撥款方式:推廣面積由本府核配後,俟農會及合作社場依實際推
廣面積辦理核銷工作。
(三)推廣獎勵施用國產有機質肥料以個別農民為原則,每戶限定一農
民農地同一年度以獎勵一次,面積最高一公頃為限。
(四)為擴大受補助農民人數,本計畫受補助農民以不重復接受農糧署
有關有機質肥料之補助為原則。
(五)購肥方式:為符合農民作物施肥需要,維持採多元彈性處理方式
,即由農會、合作社場統一訂貨,或農民自行訂貨選購均可,惟
採購作業均需透明、公開、公正為原則。
(六)本府應督導鄉(鎮、市)執行單位務必確實按計畫規定辦理本項
業務,加強宣導相關規定週知農民,並落實對於施用國產有機質
肥料之農友查核輔導工作,避免各種弊端情形產生。
(七)實施期間,應積極宣導民眾購買施用有機質肥之農產品,透過消
費需求,間接誘使農民減少化學肥料使用量,以達成政府節能減
碳之政策目標。
(八)農會及合作社場應輔導經選定之受補助農友,購用符合規定之國
產有機質肥料,但不得指定或要求購用某一肥料廠牌。受補助農
友如未依規定購用國產有機質肥料或廠商出具不實之憑證,經查
證屬實者,除依法應自負之責任外,該受補助農友二年內不列入
獎勵對象,另出具不實憑證廠商所生產之各品牌堆肥,二年內均
不列入農糧署網路公告推薦之廠牌名單。
(九)農會及合作社場應適時輔導農友,正確使用有機質肥料及採行合
理化施肥措施,減少肥料使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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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管考措施:
(一)為落實計畫之執行,鄉(鎮、市)執行單位應確實執行肥料到貨
查驗工作,填具查驗單並拍照存證,並於肥料到貨前三日填具「
購肥暨交貨明細表」(如附表四),傳真至本府(05-5350913)
。
(二)本府針對本計畫推動績效,抽查比率至少為各鄉(鎮、市)農會
及合作社場分配面積之15%以上,俾防止造假或虛報等弊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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