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雲林縣節能節水農業設施證明標章管理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2月1日

所有條文

一、雲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推動節能節水的低碳農業,核發雲林
    縣節能節水農業設施證明標章(以下簡稱本標章),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標章分為下列二種:
  (一)特優標章:指溫室及豬場設施,經依第五點評分九十分以上者。
  (二)優良標章:指溫室及豬場設施,經依第五點評分八十分以上未滿
        九十分者。
    本標章之規格及圖示如附件一所訂規範。

三、申請本標章,以在雲林縣實際從事農作溫室栽培生產或畜牧場養豬之
    農戶為限。

四、申請本標章,應於每年三月一日至三月三十一日止,依申請須知(如
    附件二)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本府提出申請。
    前項申請所附資料不全,經限於十五日內補正,仍不補正,不予受理
    ,並檢還原申請資料。

五、本府受理本標章申請並完成初審後,由實地評核小組進行實地評分,
    其審查項目及評分如附件三。
    前項實地評核小組成員,由本府相關承辦人員一人及專家學者二人組
    成。

六、申請人因故無法配合評核者,得以書面方式撤回申請。

七、申請本標章經評核符合第二點規定者,由本府授與證書及標章使用權
    ,本標章有效期間為三年。

八、本標章證書(如附件四)應記載事項如下:
  (一)證書字號。
  (二)負責人姓名。
  (三)認證場區位址(含鄉【鎮、市】地段、地號)。
  (四)認證場區總面積。
  (五)證書有效期間。

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檢附變更申請書(如附件五)及相關資料申請
    變更本標章證書:
  (一)負責人變更。
  (二)認證場區因地址重測或其他原因變更。
  (三)減少或增加場區面積。
  (四)其他經本府規定之事項。

十、本標章追蹤評核規則:
  (一)本標章於有效期間屆滿三個月前,使用者應配合本府追蹤評核,
        評核結果依第七點規定辦理。
  (二)評核結果積分未達第二點之標準者,應自評核日之次日起至有效
        期間屆滿前改善。
  (三)經本府複檢於有效期間屆至仍未達標準者其證書及標章使用權自
        動失效。

十一、本標章證書及標章不得出借、出租、出售、移轉他人使用或為任何
      不當之使用,得逕行廢止其證書及標章使用權。

十二、本標章印製及使用方式如下:
    (一)本標章由本府印製核發使用。
    (二)取得本標章使用權者,套印本標章於各種包裝、標示牌及宣傳
          資料前,應向本府申請核准。
    (三)依前款規定使用本標章者,非經本府同意不得改變形狀、顏色
          或加註字樣,但得依比例放大或縮小。

十三、取得本標章使用權者如違反本要點之行為致使本標章形象名譽受損
      或衍生罰則等情事,本府得逕行廢止其證書及標章使用權,並應自
      行負責一切相關賠償及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