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
(一)「雲林縣政府一般性補助款及縣庫自籌款對鄉(鎮、市)公所、
機關學校及民間團體補(捐)助原則」第五點訂定。
(二)內政部推展社會福利補助作業要點暨內政部九十六年度推展社會
福利補助經費申請補助項目及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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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補助對象、標準、項目及申請時間:
(一)老人福利
1.目的
結合民間力量推動各項老人福利服務活動,提升老人福利服務
品質及水準。
2.補助對象
配合本府推展老人福利施政重點之立案老人福利團體。
3.補助標準及項目:
(1)補助標準:
甲、需依內政部推展社會福利補助作業要點暨內政部九十六年
度推展社會福利補助經費申請補助項目及基準先向內政部
申請補助。
乙、依內政部核定情況及申請計畫內容、申請補助項目、預期
效益及以往申請本補助辦理活動成效與配合度等指標酌予
補助經費。
丙、申請單位必須備有自籌款。
(2)補助項目:
補助辦理各項敬老活動、長青運動會、才藝競賽、歌唱比賽
、槌球(球類)比賽、研討會、團體輔導、老人健康講座及
老人福利宣導等活動。
另全縣性大型活動、老人心理健康、衛生教育講座、生命關
懷、預防保健講座(含自殺、憂鬱症、失智症等)、老人各
類體適能運動、團體治療、機構與家庭互動支持活動等為優
先補助項目。
(3)不予補助項目:
甲、設施設備。
乙、辦理活動之服裝費(租用除外)、工作人員津貼人事費及
僱工工資。
丙、各項活動紀念品費、摸彩品、禮品、獎品與獎金。
丁、旅遊(健行)、自強活動、觀摩、聚餐、慶生、烤肉等聯
誼性質活動及各項出國考察等性質活動。
4.申請時間:為配合內政部審核,本項申請案件受理期程為一、
三、六、九月份。
(二)身心障礙者福利
1.目的
為鼓勵身心障礙者克服身心上的障礙,積極參與各項訓練、團
體、活動等,以展現其專長能力,並能以健康的心理面對社會
。
2.補助對象
本縣立案之身心障礙團體及機構。
3.補助原則、標準及項目
(1)補助原則:
甲、一般性補助:依本府預算額度,申請計畫內容、申請補助
項目及基準規定、預期效益及以往申請本補助辦理活動成
效與配合度等指標核定補助金額核算補助經費。
乙、政策性補助:針對本縣主責之身心障礙福利議題,配合本
府年度計畫及施政重點,結合民間團體辦理之活動或相關
計畫,如國際身心障礙者日活動、身心障礙團體(機構)
產能創新育成方案、手語翻譯服務、相關福利措施宣導等
。
(2)補助標準:
甲、一般性補助:申請單位申請經常支出經費至少應編列20%
以上之自籌款;每一申請單位年度最高補助金額以十萬元
為限。
乙、政策性補助:視政策需要、計畫性質,由本府專案核定。
(3)不予補助項目:
甲、設施設備。
乙、辦理活動之服裝費(租用除外)、工作人員津貼人事費及
雇工工資。
丙、各項活動紀念品費、摸彩品、禮品、獎品與獎金。
丁、聚餐聯誼、旅遊、自強活動、觀摩、各項出國考察等性質
活動。
戊、有關機構(團體)之義賣、勸募、會務(會員通訊、期刊
)及會議(含理監事會議、會員大會)之活動。
己、技藝或才藝訓練等相關職業訓練或就業輔導需向勞工局或
職訓局等單位申請。
4.申請時間:一般性補助:採半年申請制
(1)第一梯次:前年度十一月十五日至十一月二十五止。
(2)第二梯次:九十六年五月二十五日至六月五日止。
(3)政策性補助:由本府視政策需要於年度內補助辦理。
(三)婦女、兒童及少年福利
1.目的
基於有效、公平、合理補助本縣各個婦女、兒童及少年相關團
體,且將相關預算發揮最大功效,特制定此補助要點,以達到
補助合理化。
2.補助對象
本縣立案且組織章程明定服務對象為本縣婦女、兒童及少年之
人民團體。
3.補助標準及項目
(1)補助標準:
甲、符合內政部九十六年度「推展婦女福利補助作業要點」、
「推展兒童及少年福利服務補助作業要點」補助項目者,
視內政部補助經費,本府補助1-10萬元為限。
乙、依內政部核定情況及申請計畫內容、申請補助項目、預期
效益及以往申請本補助辦理活動成效與配合度等指標酌予
補助經費。
丙、有關促進本縣婦女、兒童及少年福利服務相關活動:
i、研習成長性之活動每案補助以不超過二萬元為限。
ii、宣傳及主題性活動每案補助以不超過五萬元為限。
iii、其他性質活動視活動目的、活動方案、活動經費,或有
特殊情形於敘明具體原因,簽奉縣長核可後辦理。
(2)補助項目:
甲、內政部已核准補助但經費不足者。
乙、有關促進本縣婦女、兒童及少年福利服務相關活動。
丙、視實際需要且經縣長核可之活動。
(3)不予補助項目:
甲、設施設備。
乙、辦理活動之服裝費(租用除外)、工作人員津貼人事費及
雇工工資。
丙、各項活動紀念品費、摸彩品、禮品、獎品與獎金。
丁、旅遊(健行)、自強活動、觀摩、聚餐、慶生、烤肉等聯
誼性質活動及各項出國考察等性質活動。
戊、已申請本府其他單位經費補助者不予補助。
4.申請時間:為配合內政部審核,本項申請案件受理期程為一、
三、六、九月份。
(四)社區發展協會
1.目的依據內政部頒布之「社區發展工作綱要」辦理。輔導社區
發展協會辦理各項活動及公共建設提升社區居民生活動品質。
2.補助對象
(1)本縣立案之社區發展協會會務運作正常,並可提出20%之自
籌款證明者。
(2)一年以補助一次為限,補助經費透過鄉(鎮、市)公所轉撥
。
3.補助項目
(1)各項建設及活動中心興修建充實設施設備。
(2)各項社區活動
4.補助標準
(1)公共設施建設:充實內部設備或修建每一申請案件以不超過
十萬元為限。
(2)活動部分:
甲、辦理研習性、成長性之活動每案補助以不超過二萬元為限
。
乙、辦理節慶活動以不超過1萬元為限。
丙、如有特殊情形應敘明具體原因專案簽奉縣長核可後辦理。
5.申請時間為配合內政部審核,本項申請案件受理期程為一、三
、六、九月份。
(五)人民團體
1.目的依據人民團體法、導督各級人民團體實施辦法,針對本縣
各立案人民團體補助制定補助準,以達成補助合理化。
2.補助對象需依人民團體法需會務運作正常者。凡違反人民團體
法令以下之規定者不予補助:
(1)一年未召開大會者。
(2)一年超過二次未召開理監事會者。
(3)有理監事停權或限期整理情事者。
3.補助項目及標準
(1)一般性活動補助:每一年度補助金額以不超過二萬元為限。
(2)委辦性活動補助:本府委辦性活動或年度重點專案,簽奉縣
長核可後不以2萬元為上限。
(3)研習活動:補助講師費、場地佈置費、印刷費、雜支費。
(4)各項福利服務活動:講師鐘點費、場地佈置費、茶水、文宣
、印刷撰稿、雜支等費。
4.不予補助項目:
(1)設施設備。
(2)辦理活動之服裝費(租用除外)、工作人員津貼人事費及僱
工工資。
(3)各項活動紀念品費、摸彩品、禮品、獎品與獎金。
(4)旅遊(健行)、自強活動、觀摩、聚餐、慶生、烤肉等聯誼
性質活動及各項出國考察等性質活動。
(5)已申請本府其他單位經費補助者不予補助。
5.申請時間
(1)一般性活動補助申請以事前審查為原則,並以活動辦理二週
前送府申請為準。
(2)專案性補助至少1個月前送府核辦。
(3)為配合內政部審核,本項申請案件受理期程為一、三、六、
九月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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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申請單位應備文件:
(一)申請表(如附表一、附表二)
(二)申請補助計畫書
1.內容應包括目的、主(協)辦單位、時間(或期程)、地點、
參加對象、內容、效益、經費概算、經費來源及收費基準等項
。
2.經費概算內容應包括項目、單位、數量、單價、預算數、自籌
金額、申請補助金額及備註(註明規格、用途)等。
3.審核本府依據申請單位之計畫書進行審核、簽准補助金額後,
函覆申請單位。
(1)執行及核銷:
甲、補助案核定後,由申請單位依計畫內容執行,接受補助單
位應按本府核定計劃項目、內容、時間、地點及預定進度
確實執行,其經費不得移作他用,如有特殊情況致原核定
計畫無法執行,必須變更原計畫項目、內容、時間或地點
時,應詳述理由,於活動前十五日報府核准後方得辦理,
且變更以一次為限,但有不可抗力之因素不在此限,所有
活動務必於12月31日前辦理完畢。
乙、活動辦理完竣應於 2週內依規定檢據向本府請款核銷,活
動如在十二月辦理者,亦應於十二月三十一日前辦理核銷
。逾期或未依規定辦理核銷者,本府得不予補助。
丙、辦理活動中所印刷DM、海報、手冊、講義、光碟等宣傳品
及紅布條,均需標示【雲林縣政府補助辦理】之字樣。
丁、核銷時應檢具下列資料,並裝訂整齊。
i、領據
ii、核定計畫書
iii、經費收支明細表
iv、支出憑證簿
v、黏貼憑證用紙:
(i)專案補助者或同時申請內政部或本府公益彩券盈餘分
配款基金專戶補助者,將補助款支出收據之原始憑證
、自籌款支出收據影本憑證依項目分別黏貼於憑證用
紙上,並需加註受補助單位全銜。
(ii)部份補助者免送,惟各項支出原始憑證由受補助單位
自行保管,以供審計室及本府隨時派員查核,如有虛
偽不實情事者,依法究責。
vi、執行成果報告書:含成果照片(至少十張)、心得報告
、分析、研討紀錄、座談會紀錄、問卷、服務成果(檢
附辦理活動場次、參與人數或人次、活動流程表或課程
表、計劃執行DM、海報、手冊、講義、光碟等宣傳品之
印刷樣張及照片)、參加人員名冊簽到簿、效益評估(
如滿意度調查分析、計畫目標達成度分析、優缺點分析
、檢討與建議事項等)及各項相關資料。
(2)若實際執行經費總金額未達原申請經費預算總金額,將依實
際執行額度核發補助經費。
(3)已核准補助計畫若有變更,應依規定申請計畫變更(如附表
三、附表四),經核准後得執行,並依規定核銷。
(4)接受補助所支付之經費,如有不合規定之支出,或不符原核
定之目的及用途,經本局審查結果予以剔除時,接受補助之
機構或團體得於文到 5日內提出具體理由申覆,未依期限申
覆或申覆未獲同意者,則不予撥付該項經費。
(5)接受補助單位應建立完整補助案件檔案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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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督導與考核:
(一)為了解活動實際執行情形,本府得隨時派員實地訪查與考核(考
核表如附表五)。
(二)受補助單位自籌款編列或申請補助資料不實或有造假情事,補助
款應予繳還,二年內不再給予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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