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雲林縣政府推展社會福利工作補助審查及考核作業程序
停止適用時間: 中華民國097年07月09日

所有條文

一、依據
  (一)「雲林縣政府一般性補助款及縣庫自籌款對鄉(鎮、市)公所、
        機關學校及民間團體補(捐)助原則」第五點訂定。
  (二)內政部推展社會福利補助作業要點暨內政部九十六年度推展社會
        福利補助經費申請補助項目及基準。

二、補助對象、標準、項目及申請時間:
  (一)老人福利
        1.目的
          結合民間力量推動各項老人福利服務活動,提升老人福利服務
          品質及水準。
        2.補助對象
          配合本府推展老人福利施政重點之立案老人福利團體。
        3.補助標準及項目:
       (1)補助標準:
          甲、需依內政部推展社會福利補助作業要點暨內政部九十六年
              度推展社會福利補助經費申請補助項目及基準先向內政部
              申請補助。
          乙、依內政部核定情況及申請計畫內容、申請補助項目、預期
              效益及以往申請本補助辦理活動成效與配合度等指標酌予
              補助經費。
          丙、申請單位必須備有自籌款。
       (2)補助項目:
            補助辦理各項敬老活動、長青運動會、才藝競賽、歌唱比賽
            、槌球(球類)比賽、研討會、團體輔導、老人健康講座及
            老人福利宣導等活動。
            另全縣性大型活動、老人心理健康、衛生教育講座、生命關
            懷、預防保健講座(含自殺、憂鬱症、失智症等)、老人各
            類體適能運動、團體治療、機構與家庭互動支持活動等為優
            先補助項目。
       (3)不予補助項目:
          甲、設施設備。
          乙、辦理活動之服裝費(租用除外)、工作人員津貼人事費及
              僱工工資。
          丙、各項活動紀念品費、摸彩品、禮品、獎品與獎金。
          丁、旅遊(健行)、自強活動、觀摩、聚餐、慶生、烤肉等聯
              誼性質活動及各項出國考察等性質活動。
        4.申請時間:為配合內政部審核,本項申請案件受理期程為一、
          三、六、九月份。
  (二)身心障礙者福利
        1.目的
          為鼓勵身心障礙者克服身心上的障礙,積極參與各項訓練、團
          體、活動等,以展現其專長能力,並能以健康的心理面對社會
          。
        2.補助對象
          本縣立案之身心障礙團體及機構。
        3.補助原則、標準及項目
       (1)補助原則:
          甲、一般性補助:依本府預算額度,申請計畫內容、申請補助
              項目及基準規定、預期效益及以往申請本補助辦理活動成
              效與配合度等指標核定補助金額核算補助經費。
          乙、政策性補助:針對本縣主責之身心障礙福利議題,配合本
              府年度計畫及施政重點,結合民間團體辦理之活動或相關
              計畫,如國際身心障礙者日活動、身心障礙團體(機構)
              產能創新育成方案、手語翻譯服務、相關福利措施宣導等
              。
       (2)補助標準:
          甲、一般性補助:申請單位申請經常支出經費至少應編列20%
              以上之自籌款;每一申請單位年度最高補助金額以十萬元
              為限。
          乙、政策性補助:視政策需要、計畫性質,由本府專案核定。
       (3)不予補助項目:
          甲、設施設備。
          乙、辦理活動之服裝費(租用除外)、工作人員津貼人事費及
              雇工工資。
          丙、各項活動紀念品費、摸彩品、禮品、獎品與獎金。
          丁、聚餐聯誼、旅遊、自強活動、觀摩、各項出國考察等性質
              活動。
          戊、有關機構(團體)之義賣、勸募、會務(會員通訊、期刊
              )及會議(含理監事會議、會員大會)之活動。
          己、技藝或才藝訓練等相關職業訓練或就業輔導需向勞工局或
              職訓局等單位申請。
        4.申請時間:一般性補助:採半年申請制
       (1)第一梯次:前年度十一月十五日至十一月二十五止。
       (2)第二梯次:九十六年五月二十五日至六月五日止。
       (3)政策性補助:由本府視政策需要於年度內補助辦理。
  (三)婦女、兒童及少年福利
        1.目的
          基於有效、公平、合理補助本縣各個婦女、兒童及少年相關團
          體,且將相關預算發揮最大功效,特制定此補助要點,以達到
          補助合理化。
        2.補助對象
          本縣立案且組織章程明定服務對象為本縣婦女、兒童及少年之
          人民團體。
        3.補助標準及項目
       (1)補助標準:
          甲、符合內政部九十六年度「推展婦女福利補助作業要點」、
              「推展兒童及少年福利服務補助作業要點」補助項目者,
              視內政部補助經費,本府補助1-10萬元為限。
          乙、依內政部核定情況及申請計畫內容、申請補助項目、預期
              效益及以往申請本補助辦理活動成效與配合度等指標酌予
              補助經費。
          丙、有關促進本縣婦女、兒童及少年福利服務相關活動:
             i、研習成長性之活動每案補助以不超過二萬元為限。
            ii、宣傳及主題性活動每案補助以不超過五萬元為限。
           iii、其他性質活動視活動目的、活動方案、活動經費,或有
                特殊情形於敘明具體原因,簽奉縣長核可後辦理。
       (2)補助項目:
          甲、內政部已核准補助但經費不足者。
          乙、有關促進本縣婦女、兒童及少年福利服務相關活動。
          丙、視實際需要且經縣長核可之活動。
       (3)不予補助項目:
          甲、設施設備。
          乙、辦理活動之服裝費(租用除外)、工作人員津貼人事費及
              雇工工資。
          丙、各項活動紀念品費、摸彩品、禮品、獎品與獎金。
          丁、旅遊(健行)、自強活動、觀摩、聚餐、慶生、烤肉等聯
              誼性質活動及各項出國考察等性質活動。
          戊、已申請本府其他單位經費補助者不予補助。
        4.申請時間:為配合內政部審核,本項申請案件受理期程為一、
          三、六、九月份。
  (四)社區發展協會
        1.目的依據內政部頒布之「社區發展工作綱要」辦理。輔導社區
          發展協會辦理各項活動及公共建設提升社區居民生活動品質。
        2.補助對象
       (1)本縣立案之社區發展協會會務運作正常,並可提出20%之自
            籌款證明者。
       (2)一年以補助一次為限,補助經費透過鄉(鎮、市)公所轉撥
            。
        3.補助項目
       (1)各項建設及活動中心興修建充實設施設備。
       (2)各項社區活動
        4.補助標準
       (1)公共設施建設:充實內部設備或修建每一申請案件以不超過
            十萬元為限。
       (2)活動部分:
          甲、辦理研習性、成長性之活動每案補助以不超過二萬元為限
              。
          乙、辦理節慶活動以不超過1萬元為限。
          丙、如有特殊情形應敘明具體原因專案簽奉縣長核可後辦理。
        5.申請時間為配合內政部審核,本項申請案件受理期程為一、三
          、六、九月份。
  (五)人民團體
        1.目的依據人民團體法、導督各級人民團體實施辦法,針對本縣
          各立案人民團體補助制定補助準,以達成補助合理化。
        2.補助對象需依人民團體法需會務運作正常者。凡違反人民團體
          法令以下之規定者不予補助:
       (1)一年未召開大會者。
       (2)一年超過二次未召開理監事會者。
       (3)有理監事停權或限期整理情事者。
        3.補助項目及標準
       (1)一般性活動補助:每一年度補助金額以不超過二萬元為限。
       (2)委辦性活動補助:本府委辦性活動或年度重點專案,簽奉縣
            長核可後不以2萬元為上限。
       (3)研習活動:補助講師費、場地佈置費、印刷費、雜支費。
       (4)各項福利服務活動:講師鐘點費、場地佈置費、茶水、文宣
            、印刷撰稿、雜支等費。
        4.不予補助項目:
       (1)設施設備。
       (2)辦理活動之服裝費(租用除外)、工作人員津貼人事費及僱
            工工資。
       (3)各項活動紀念品費、摸彩品、禮品、獎品與獎金。
       (4)旅遊(健行)、自強活動、觀摩、聚餐、慶生、烤肉等聯誼
            性質活動及各項出國考察等性質活動。
       (5)已申請本府其他單位經費補助者不予補助。
        5.申請時間
       (1)一般性活動補助申請以事前審查為原則,並以活動辦理二週
            前送府申請為準。
       (2)專案性補助至少1個月前送府核辦。
       (3)為配合內政部審核,本項申請案件受理期程為一、三、六、
            九月份。

三、申請單位應備文件:
  (一)申請表(如附表一、附表二)
  (二)申請補助計畫書
        1.內容應包括目的、主(協)辦單位、時間(或期程)、地點、
          參加對象、內容、效益、經費概算、經費來源及收費基準等項
          。
        2.經費概算內容應包括項目、單位、數量、單價、預算數、自籌
          金額、申請補助金額及備註(註明規格、用途)等。
        3.審核本府依據申請單位之計畫書進行審核、簽准補助金額後,
          函覆申請單位。
       (1)執行及核銷:
          甲、補助案核定後,由申請單位依計畫內容執行,接受補助單
              位應按本府核定計劃項目、內容、時間、地點及預定進度
              確實執行,其經費不得移作他用,如有特殊情況致原核定
              計畫無法執行,必須變更原計畫項目、內容、時間或地點
              時,應詳述理由,於活動前十五日報府核准後方得辦理,
              且變更以一次為限,但有不可抗力之因素不在此限,所有
              活動務必於12月31日前辦理完畢。
          乙、活動辦理完竣應於 2週內依規定檢據向本府請款核銷,活
              動如在十二月辦理者,亦應於十二月三十一日前辦理核銷
              。逾期或未依規定辦理核銷者,本府得不予補助。
          丙、辦理活動中所印刷DM、海報、手冊、講義、光碟等宣傳品
              及紅布條,均需標示【雲林縣政府補助辦理】之字樣。
          丁、核銷時應檢具下列資料,並裝訂整齊。
             i、領據
            ii、核定計畫書
           iii、經費收支明細表
            iv、支出憑證簿
             v、黏貼憑證用紙:
             (i)專案補助者或同時申請內政部或本府公益彩券盈餘分
                  配款基金專戶補助者,將補助款支出收據之原始憑證
                  、自籌款支出收據影本憑證依項目分別黏貼於憑證用
                  紙上,並需加註受補助單位全銜。
            (ii)部份補助者免送,惟各項支出原始憑證由受補助單位
                  自行保管,以供審計室及本府隨時派員查核,如有虛
                  偽不實情事者,依法究責。
            vi、執行成果報告書:含成果照片(至少十張)、心得報告
                、分析、研討紀錄、座談會紀錄、問卷、服務成果(檢
                附辦理活動場次、參與人數或人次、活動流程表或課程
                表、計劃執行DM、海報、手冊、講義、光碟等宣傳品之
                印刷樣張及照片)、參加人員名冊簽到簿、效益評估(
                如滿意度調查分析、計畫目標達成度分析、優缺點分析
                、檢討與建議事項等)及各項相關資料。
       (2)若實際執行經費總金額未達原申請經費預算總金額,將依實
            際執行額度核發補助經費。
       (3)已核准補助計畫若有變更,應依規定申請計畫變更(如附表
            三、附表四),經核准後得執行,並依規定核銷。
       (4)接受補助所支付之經費,如有不合規定之支出,或不符原核
            定之目的及用途,經本局審查結果予以剔除時,接受補助之
            機構或團體得於文到 5日內提出具體理由申覆,未依期限申
            覆或申覆未獲同意者,則不予撥付該項經費。
       (5)接受補助單位應建立完整補助案件檔案備查。

四、督導與考核:
  (一)為了解活動實際執行情形,本府得隨時派員實地訪查與考核(考
        核表如附表五)。
  (二)受補助單位自籌款編列或申請補助資料不實或有造假情事,補助
        款應予繳還,二年內不再給予補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