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雲林縣補助生育津貼實施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12月1日

所有條文

一、雲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貫徹憲法保障婦女社會安全制度,落
    實照顧婦女福利工作,補貼婦女生育時所需費用,特訂定本要點。

二、補助生育津貼之對象為婦女生產新生兒時,新生兒父母之一方設籍並
    繼續居住雲林縣(以下簡稱本縣)一年以上,並在本縣辦妥戶籍登記
    者。
    前項設籍並繼續居住本縣,係指居住期間未中途遷出者,若中途遷出
    又遷入者,應重新起算。
    父母雙方設籍本縣不同鄉鎮市者,應以新生兒戶籍登記之轄區戶政事
    務所為受理機關。

三、每生育一胎新生兒補助新臺幣八千元。

四、申請人應於新生兒出生後六個月內檢附下列文件,向戶籍所在地戶政
    事務所提出申請,逾期則視同放棄:
  (一)國民身分證及印章。
  (二)填寫生育津貼申請書(如附件一)及領據(如附件二);委託他
        人申請者,應另備具委託書(如附件三)。
    前項申請經戶政事務所審查合格者,應於完成戶籍登記後核發生育津
    貼。

五、戶政事務所應於每次預撥款執行完竣後二週內檢附發放統計表(如附
    件四)、發放清冊(如附件五)及申請書、領據、委託書、戶籍資料
    ,函送本府辦理核銷。

六、本府對各戶政事務所得不定期派員督導及查核發放生育津貼之情形。

七、所需經費由本府編列年度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