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雲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提昇本府(地政處)及所屬各地政事
務所(以下簡稱地政機關)測量助理素質,增進工作效率,確保測量
成果精度及健全人員管理,特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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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地政機關測量助理之管理,依本要點規定辦理。
本要點未規定者,依「工友管理要點」及「雲林縣政府及所屬機關學
校工友工作要點」等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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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要點所稱測量助理,係指地政機關編制內協助辦理測量業務之人員
;其管理係指測量助理之人事及工作管理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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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新僱用之測量助理,以下列各項條件擇優遴用或公開甄選為原則:
(一)品行端正、無不良紀錄及嗜好者。
(二)高中(職)以上學校畢業者。
(三)經公立醫院或衛生署評定為區域以上醫院體格檢查,身心健康者
。
(四)男性需服完兵役或免服兵役。
符合前項各款條件及下列各款條件之一者,應予優先遴用:
(一)職業訓練機關測量類丙級(含)以上技術士檢定考試及格者。
(二)大專院校以上曾修習測量課程之相關科系畢業者。
(三)經政府舉辦、認可之地籍測量專業訓練達四點五個月以上結業,
並取得證書者。
新僱測量助理之遴用,如有未符合第一項各款規定者,一經察覺即予
解僱,失職人員並予議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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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在地政機關實際從事協助測量工作,具有實務經驗一年以上或具備第
四點第二項各款條件之一者,並符合第四點第一項第(一)至(四)
款規定者,得以優先予以遴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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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地政機關之主管及測量員對測量助理之工作表現,每年四月及八月應
予以考核,並作為年終考核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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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測量助理之工作職責如下:
(一)測量內業:
1.協助文書作業事宜。
2.土地複丈、建物測量申請案件收件、歸檔。
3.定期通知書列印。
4.地籍調查表、土地複丈圖、建物測量成果圖之整理歸檔。
5.地段圖、地籍圖謄本繪製、建物測量成果圖影印、地籍公告圖
註記、表冊之抄錄、繕寫、統計。
6.協助土地複丈圖、連絡圖、建物測量圖、成果圖之查對調製。
7.查明歷年複丈資料、圖根點、界址點坐標。
8.土地、建物面積第一次計算、並於土地複丈圖、建物成果圖內
蓋章。
9.地籍圖複照、複製。
10.其他及測量內業相關臨時交辦事項。
(二)測量外業:
1.實地測量作業儀器之搬運、整置、操作。
2.障礙物清除、量距、豎菱鏡或標桿、選點、測量工具之攜帶。
3.協助申請人(含代理人)埋設界標、記簿及協助辦理勘查指界
、地籍調查。
4.其他及測量外業相關臨時交辦事項。
(三)協助地籍圖庫、測量電腦室之資料掃瞄、建檔及維護、管理暨測
量儀器之管理維護工作。
(四)上級主管機關或主管交辦之地政相關工作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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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地政機關之各級主管平時應注意測量助理之工作職責、表現、工作及
生活情況,辦理獎懲。
前項獎懲標準得比照「雲林縣政府及所屬各機關公務人員平時獎懲標
準表」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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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測量助理因下列情形之一,情節重大、或有具體事實或有確實證據者
,得予以解僱:
(一)不接受指揮、或執行工作不力、或違背職務或怠忽職守。
(二)圖謀不法利益或言行不檢,致損害政府或服務單位聲譽。
(三)洩露職務上機密致政府遭受損害,或涉及貪污案件且行政責任重
大。
(四)工作表現之年度考核連續三年為丙等。
(五)脅迫、公然侮辱、誣告本府或本縣各地政事務所長官。
(六)挑撥離間或破壞辦公紀律。
(七)曠職繼續達三日,或一年累積達十日。
(八)上班時間飲酒致損害服務單位形象。
(九)違反公務人員有關法令禁止事項。
(十)其他因執行職務或違反規定,致生不良後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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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地政機關測量助理,除依規定參加政府舉辦、認可之地籍測量教育訓
練外,由本府暨所屬機關舉辦加強測量助理測量法令及測量外業技能
、知識之教育訓練並實施成效考核。
前項考核應作成紀錄,作為獎懲或年度考核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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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本府因興辦公共事業或政策性專案業務,或辦理限時性測量等工作
需要,得先協調各地政事務所視其業務情況統籌互調各地政事務所
測量助理支援辦理,工作完成後歸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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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地政機關測量助理,經原僱用及新僱用機關之同意,並報經本府核
定後,得依規定予以遷調僱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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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測量助理為撫育子女並符合「性別工作平等法」及其相關子法規定
者,得依法申請育嬰留職停薪。
測量助理留職停薪期間,如無適當人力可資調整運用得僱用職務代
理人執行其原有工作,並支領約僱人員比照分類職位公務人員俸點
支給報酬標準表二等之薪點,其薪資由原測量助理支領薪資科目項
下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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