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雲林縣食品衛生檢驗申請及收費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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雲林縣政府為受理食品衛生檢驗申請,促進及維護縣民健康,特訂定本辦
法。

雲林縣(以下簡稱本縣)食品衛生檢驗受理機關為雲林縣衛生局以下簡稱
衛生局)。

本辦法所稱食品衛生檢驗,分類如下:
一、食品微生物檢驗。
二、食品化學檢驗。
三、食品器具容器包裝。
四、動物用藥檢驗。
五、真菌毒素。
六、農藥殘留檢驗。
七、其他相關之衛生檢驗。
前項各類檢驗樣品之最少送驗量,由衛生局訂定並公告之。

本辦法申請對象為本縣縣民及合法設立之公司、商號、機關、團體。

申請食品衛生檢驗,應檢附申請書、足量之送驗樣品及下列文件:
一、本縣縣民: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二、公司、商號、機關、團體: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影本;機關
    、團體公函登記證明影本。
前項第二款文件應加蓋公司、商號、機關及團體章及代表人印章,且公司
、商號申請檢驗項目須與營業項目相符。

申請食品衛生檢驗應繳納檢驗費用;其收費基準另以附表定之(如附件)
。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不予受理:
一、申請食品衛生檢驗不符合第三條至第四條規定者。
二、申請文件不符第五條規定不能補正或經通知限期補正未照補正事項完
    全補正者。
三、申請時送驗樣品已超過保存期限者。

衛生局僅對所送樣品當時狀態進行檢驗,所得檢驗結果僅供參考,不得據
為判定合法與否及整批產品狀態之結果證明與作為主張權利之依據。
申請人非經衛生局書面同意,不得以複製、影印、轉載或其他方式使用檢
驗報告作為宣傳、推銷或營利等商業行為之用。如有損害民眾權益者,應
自負相關責任。
違反前項規定者,衛生局得視實際情形,逕行暫停受理。上述暫停受理為
自收到通知日起算,暫停其食品衛生檢驗申請六個月。

本辦法規定之各項檢驗費用繳納後,除有正當理由外,不得要求退費。

衛生局受理食品衛生檢驗申請後,應於二十五日內完成檢驗報告。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