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雲林縣一般事業廢棄物代清除處理收費標準
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1月16日

所有條文

  本標準依據廢棄物清理法第二十八條第六項規定訂定之。

  雲林縣鄉(鎮、市)公所(以下簡稱各公所)受託代清除處理一般事業
  廢棄物,應依下列標準收取費用:
  一、各公所廢棄物集運點與處理場單程距離三十公里以內:代清除處理
      費用(元/噸)=一千五百七十八元+處理場費用。
  二、逾三十公里以上:代清除處理費用(元/噸)=一千五百七十八元
      +〔一點八元 x(公里數-三十)x 二〕x 公噸數(未滿一公噸以
      一公噸計算)+處理場費用。
  前項所稱處理場費用依各處理場收費標準收取。

  各公所代清除處理費用其歲入、歲出應編列年度預算,並依預算程序辦
  理。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