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雲林縣政府環境影響評估書件定稿或補正事項確認作業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090年12月17日

所有條文

一、雲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使環境影響評估書件定稿及其補正事
    項確認作業有所依循,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之環境影響評估書件,包括環境影響說明書、環境影響評
    估報告書、環境影響差異分析報告、環境影響調查報告書、環境影響
    調查書、分析及因應對策等。
三、環境影響評估書件經本府環境影響評估審查委員會(以下簡稱委員會
    )審查通過後,開發單位依委員會決議事項提送補充、修正事項或環
    境影響評估書件定稿(以下簡稱書件),其經委員、專家學者或相關
    機關確認之作業規定如下:
  (一)委員會幕僚作業單位函送、傳真書件或電子文件予委員、專家學
        者或相關機關。
  (二)書件確認期限,依個案特性,以五至七日為限。
  (三)書件未獲確認之後續補充、修正事項,其確認期限,依個案特性
        ,每次以三至五日為限。
  (四)委員、專家學者或相關機關未於上開確認期限內回覆意見,視同
        無意見,其期限屆滿後之回覆意見,亦不予處理。
  (五)書件經開發單位三次補充、修正未獲確認,由專案小組召集人邀
        集與該確認事項有關委員、專家學者或相關機關召開會議確認有
        關事項。
四、環境影響評估書件定稿經確認完成後,委員會幕僚作業單位應即簽報
    縣長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