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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雲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補助設置空氣品質淨化區以改善空氣
    品質及增加碳匯(吸收二氧化碳),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由雲林縣環境保護局(以下簡稱環保局)執行。

三、為協助辦理審查空氣品質淨化區之設置,特成立審查委員會,委員會
    成員三人至五人,審查委員會得視實際需要召開審查會。審查委員由
    環保局聘請相關學者專家擔任之,採一年一聘方式辦理,得連任。

四、審查委員會執掌如下:審查有關空氣品質淨化區設置計畫之計畫書內
    容(含現勘)、經費核定或計畫書變更等事項。

五、本要點適用對象:本縣各鄉、鎮(市)公所、各公立學校及本府所屬
    各機關。

六、得申請維護管理費補助執行種類:
  (一)本縣既設之空氣品質淨化區。
  (二)非空氣品質淨化區之綠化公有土地,具有空氣品質淨化效益。
  (三)預算經費不足時,以空氣品質淨化區優先補助。

七、有關維護管理經費補助由本府依行政程序簽報核定。

八、維護管理經費使用原則:應以綠化及環境清潔維護管理為主,以達淨
    化空氣、調節環境之功效,並依原有綠化公有土地設施予以後續維護
    管理,且不得再新增建任何硬體設施(如亭台樓閣、假山、排椅、健
    康步道、遊樂設施等建物或設施及大面積之不透水鋪面等),以符合
    空氣污染防制費專款專用原則。

九、應檢附之申請文件:
  (一)設置空氣品質淨化區:申請單位應依據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空氣
        品質淨化區設置申請補助要點」之格式及其他經環保局指定之文
        件提具一式五份。
  (二)申請維護管理經費:維護計畫經費配置及其他經環保局指定之文
        件(如附件(1) )。

十、空氣品質淨化區之設置審核程序(如附件(2) ):
  (一)初審:由環保局審查計畫書內容是否符合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空
        氣品質淨化區設置申請補助要點」之相關規定。設置計畫書內容
        不完整或不合規定者,經通知限期補正,逾期仍未補正者,以退
        件方式處理之。
  (二)現勘:通過初審之計畫書,擇適當日期邀請審查委員會委員(至
        少一人)進行現場勘查作業,其現勘紀錄需提至複審會議以供參
        考。
  (三)複審:召開審查委員會議(至少二位以上委員出席),並透過審
        查委員評審有關空氣品質淨化區設置計畫之計畫書內容、經費核
        定等事項。(現勘與複審以同一日舉辦為原則,如現勘基地數過
        多無法於一日內完成,則複審擇他日舉辦)。

十一、申請設置空氣品質淨化區補助之單位需於每年六月三十日前函送計
      畫書至環保局辦理。

十二、空氣品質淨化區設置之變更審核程序(如附件(3) ):已核定之計
      畫欲進行變更設計時,申請單位需先函送變更設計後之計畫書及「
      變更設計查核報告書」(如附件(4) ),俟釐清變更原因及責任歸
      屬後,環保局始進行初審,若涉及增加計畫內容將視情況召開臨時
      審查委員會議進行審查。

十三、撥款原則:
    (一)設置空氣品質淨化區:
          1.申請單位需檢送完成設計監造及工程發包後檢送發包合約書
            (工程款、空污費、工程管理費及設計監造費等)、領據、
            納入預算證明、原核定計畫及發包後之經費差異分析表,以
            辦理撥款相關事宜。學校等以納入預算方式辦理有困難者,
            得以代收代付等其他方式辦理。
          2.檢具發包合約書核撥發包後總經費(包括工程款、空污費、
            工程管理費及設計監造費等)一次撥付。
          3.辦理撥款作業時其「設置經費」實際發包金額高於本府「核
            定補助金額」,依「原核定補助金額」撥付,其不足部份由
            申請單位自行吸收,本府不另補助;倘「設置經費」實際發
            包金額低於本府「核定補助金額」,將依「設置經費」實際
            發包金額撥付補助金額。
    (二)維護管理經費:
          1.空氣品質淨化區維護管理單位於環保局編列預算後,檢具納
            入預算證明及領據向環保局辦理請款事宜。
          2.綠化公有土地維護管理單位依本府核定計畫執行完畢後,檢
            具支出憑證、領據及維護成果報告書一式二份(內容需含執
            行前、中、後照片及光碟)向環保局辦理請款事宜。

十四、經核定之空氣品質淨化區設置計畫,應確實按已核定之計畫內容執
      行,環保局得派員進行追蹤考核,其不符規定或未依核定計畫書內
      容實施,並經審查委員會審核後情節嚴重者,本府得撤銷其補助並
      追繳補助款。

十五、計畫經同意核准後應於該年度內將計畫執行完畢,因故無法如期執
      行則應提報申請展延至下年度執行完畢,展延申請以一次為限。

十六、本府得將各空氣品質淨化區維護管理執行績效及配合情形,作為其
      申請補助款案准駁及調整之依據。

十七、設置完成之空氣品質淨化區應接受環保局每年二次之考核,執行成
      效優異則考量優先同意補助後續維護管理經費,若效果不佳,則不
      再予以補助。

十八、本要點之補助經費,由環保局循預算程序編列年度環境保護基金附
      屬單位預算支應。補助款預算未經縣議會審議通過、法定預算經費
      不足或本要點廢止時,即停止補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