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雲林縣政府環境影響評估審查委員會專家學者委員遴選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93年5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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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雲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遴選具有環境影響評估(以下簡稱環
    評)相關學術專長及實務經驗之專家學者,擔任環評審查委員會專家
    學者委員,特訂定本要點。

二、環評專家學者委員須具備環評相關學術專長及實務經驗,並符合下列
    資格之一者:
  (一)從事環評相關項目之技師,滿五年以上者。
  (二)大專院校教授、副教授。
  (三)行政機關薦任級以上從事環評相關項目職務,滿三年以上者。
  (四)曾任各機關環評審查委員會委員,滿二年以上者。
  (五)曾任學術研究機構環評相關項目研究員。
  (六)其他具有特殊專長,經簽奉  縣長專案認定者。

三、本府環評專家學者委員之專長,應含括自然、生活、社會環境領域,
    並力求各領域委員之人數均衡。

四、本府為遴選專家學者委員,應公開接受公會、行政機關、大專校院、
    學術研究機構、環保公益團體之推薦。推薦表如附件。
    前項公開接受推薦人選之期間以三星期為限,逾期恕不受理。

五、本府應就第四點所推薦之人選辦理遴選。

六、本府應遴選出十六位專家學者委員及候補人選數名。

七、專家學者委員名單經縣長核定後聘任之。專家學者委員於任期內辭職
    或出缺時,得依本要點規定遴選之。但如辭職或出缺僅一人時,其人
    選由縣長逕為指定候補人選並聘任之。
    前項繼任之專家學者委員,其任期以補足所遺任期為限。

八、本要點經縣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