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雲林縣非自來水用戶一般廢棄物清除處理費徵收作業規範
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1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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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落實使用者付費原則,提升徵收率,減少未繳費情形,增裕庫收,
    依據廢棄物清理法、一般廢棄物清除處理費徵收辦理及本縣公告一般
    廢棄物清除處理費徵收之相關規定特訂定雲林縣非自來水用戶一般廢
    棄物清除處理費徵收作業規範(以下簡稱本作業規範)。

二、所徵收之費用繳入雲林縣環境保護局(以下簡稱環保局)「一般廢棄
    物清除處理基金」專款專用。

三、本作業規範之徵收對象為自來水供水區未接管使用自來水及非自來水
    供水區者(以戶長為收費對象)。

四、每期開徵前,本縣鄉(鎮、市)公所(以下簡稱公所)應函文至自來
    水公司及戶政事務所,函請提供最新用戶及戶籍資料進行比對確認,
    建立徵收清冊名單,據以辦理徵收。

五、收費標準依雲林縣政府公告辦理,費用之計算以月為單位,當月戶籍
    遷入十五日以下者,當月不列入徵收,超過十五日則以一個月計。

六、繳費通知書之送達方式,依行政程序法有關送達之規定辦理,並限期
    一個月內繳納,逾期未繳納者,依行政程序法規定之送達方式催收,
    經限期繳納,屆期未繳納者,依相關法定程序移送強制執行。

七、公所收繳作業於每年十二月底前完成,已開徵而未繳納之非自來水用
    戶之一般廢棄物清除處理費,應於年終結帳前整理記錄,並列入決算
    之應收歲入款,次年一月底前將上年度徵收數及應收歲入數函報環保
    局編製決算,並於次年三月底前將徵收金額全數繳回環保局,以辦理
    清除處理費用之分配。

八、有下列情形者,得由公所函報雲林縣政府核定後免徵:
  (一)偏遠地區致垃圾車無法抵達未予清除處理者。
  (二)同址分戶:二戶以上共同使用以推派一人為繳費代表人(需檢具
        戶口名簿)。
  (三)籍在人不在:設籍但人未長期(超過六個月)居住於此(檢附村
        、里長證明或其他佐證資料)。
  (四)無人居住或不堪居住:實際無人居住(空戶)或確實已無居住之
        可能情形者(需檢具現勘照片)。
  (五)有其他特殊情形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