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雲林縣雲林布袋戲館委託經營作業要點
停止適用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1月28日

所有條文

一、雲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增進雲林布袋戲館之經營效益,依雲
    林縣縣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第七條第三、四項規定,辦理委託民間經
    營、管理或認養,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委託民間經營,指本府將縣有不動產委託依法成立之公、
    私法人經營,但委託經營期間在二年以下者,得由其所屬分支機構及
    設有代表人或管理人之非法人團體受託經營。

三、委託民間經營由受託人支付本府權利金,並自負經營盈虧,支付權利
    金可考量受託人之經營成本。為擴大雲林布袋戲館經營效益,得由本
    府協助受託人申請中央政府相關計畫經費。

四、委託經營應由本府以公開招標方式為之。但配合本縣藝術文化發展之
    政策或建設需要者,得由本府專案委託特定受託人經營。

五、委託經營之期間,得視個案情形由本府與受託人協議訂定之。委託期
    間加計續約期間不得超過九年,年限屆滿時,應依第四點規定重行辦
    理。

六、申請專案委託經營者,應檢具第二、四點規定委託人資格之證明文件
    及經營計畫向委託機關申請。前項經營計畫應包含下列項目:
  (一)委託經營財產標的或文件
  (二)委託經營期間
  (三)委託經營之計畫
  (四)申請專案核准之理由與文件
  (五)經費概述及經營人力
  (六)其他委託機關就申請專案委託案件召開審查委員會議審核之。

七、辦理委託經營委託機關應與受託人訂定書面契約,訂約時受託人應繳
    納履約保證金。契約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雙方當事人
  (二)委託經營之財產
  (三)委託經營期間
  (四)委託經營之履約保證金及其收取方式
  (五)使用限制
  (六)違約之處理
  (七)終止契約之事由其他與委託經營有關之事項,得於前項契約中約
        定之。

八、本館為既有之展示館舍,為經營之一貫,繳交履約保證金二十萬元。
    以現金繳納,或公、民營銀行定期存單設定質權充之。

九、委託經營專案核准者,應於收到核准通知後二十日內繳交履約保證金
    ,保證金於履約完成期限屆滿,無息退還。

十、雲林布袋戲館係登錄之歷史建築,受託人應本善良管理人之責任,非
    經本府核准,不得敲、釘、鑽、挖等傷害之情事,非經同意不得變更
    原展示設置及設備。

十一、受託人對於委託經營財產應善盡管理維護之責,委託機關對委託經
      營財產之使用情形,得定期或不定期派員盤點及檢核,受託人不得
      拒絕。委託經營財產之盤點及檢核,應依雲林縣縣有財產管理自治
      條例及雲林縣縣有公用財產產籍管理作業規範等相關規定辦理。

十二、本館之財產、消防設置、電氣安全、保險保全每年應清查一次。

十三、委託經營期間,如本府有辦理重要活動時受託人應予配合進行。

十四、營運時間以週三至週日,每日九時至十七時為原則,但委託經營之
      受託人為調整或增加營運時間,得向委託本府報核。

十五、本府得將縣有財產一併委託受託人經營。

十六、公開招標委託經營之受託人,得於委託經營期限屆滿前半年得申請
      續約,經營績效良好,委託機關同意後辦理續約,但最長以九年為
      限。專案委託(包含受託之分支機關)受託人於委託經營期限屆滿
      前,得申請續約,但續約以一次為限,期滿後重新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