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雲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擴大授權及使雲林縣(以下簡稱本縣
)各公立中小學及幼兒園(以下簡稱各學校)之教職員(含代理教師
)有公平合理之獎懲標準,特依據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校長成績考
核辦法、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等相關規定訂定本
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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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要點適用本縣各學校之教職員記功、記過以下獎懲案件。工友(技
工)獎懲由校長本權責自行核定發布;專任人事、主計人員另循行政
系統辦理獎懲;校長之獎懲由本府核定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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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府教育處擬定工作計畫涉及獎懲事項或簽請敘獎時,凡屬學校教職
員部分,即應註明依據本縣公立中小學及幼兒園授權獎懲案件獎懲標
準表(以下簡稱獎懲標準表)適用條款,獎懲標準表未訂定者應擬議
獎懲額度及人數,以利學校據以辦理獎懲。
本縣公立中小學及幼兒園授權獎懲案件獎懲標準表,如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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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各學校辦理獎懲案件時,應以本府公文函及獎懲標準表為依據覈實辦
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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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獎懲辦理程序:
(一)各學校教職員之績優(違失)事蹟於獎懲標準表有明定者,由各
校依獎懲標準表所列獎懲額度及人數逕行發布。
(二)特殊優良(重大違失)事蹟敘獎(懲處)額度及人數高於獎懲標
準表所定額度時,由各校檢具具體資料以獎懲建議函報本府,並
於奉核定後轉知學校發布。
(三)獎懲標準表以外或新增之業務,由學校呈報獎懲建議函或由教育
處簽會人事處,並於奉核定後再由教育處轉知學校發布。
(四)由本府主辦並調用學校教職員協助辦理之業務(含獎懲標準表所
列或獎懲標準表以外或新增之業務),由本府主辦單位填具擬議
獎懲送件單簽會人事處,並於奉核定後,函知學校發布。
(五)各項活動或計畫除承辦學校外,如需由其他學校教職員協助辦理
者,統由承辦學校將全部參與作業之績優人員併案以獎懲建議函
及名冊報請本府主辦單位簽會人事處,並於奉核定後再由本府主
辦單位轉知學校發布。
(六)本府及所屬機關學校以外之政府機關學校所核定之獎懲案件,由
教育處簽會人事處轉知學校發布。
(七)同一績優案件包含數種工作項目且分別適用多種獎勵標準時,從
一擇優敘獎。(不得以不同事由重複獎勵)。
(八)各學校績優案件提報獎勵人員時,業已領取工作津貼者(講師鐘
點費、助教鐘點費…)不得敘獎。
(九)各學校於校園內辦理各項活動,參加對象為校內學生者,不得敘
獎。
(十)同一專案計畫下之子計畫或會議,應俟整案計畫辦理完竣後一併
提報敘獎,不得重複敘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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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填造獎懲令注意事項:
(一)填造前確實查對受獎勵(懲處)教職員之「職別」、「身分證號
碼」及各項獎勵令所需之代號,其中獎懲建議函與獎懲令,得遮
隱人員獎懲建議函與獎懲令之身分證統一編號部分數字。
(二)兼任行政職務教師,除主任填寫『教師兼○○主任』外,餘一律
填寫本職教師。
(三)發布獎懲令應依據獎懲標準表及本府文號辦理,並將獎懲標準表
條款註明於法令依據欄;本府文號填寫於其他事項欄。獎懲標準
表以外或新增業務,於法令依據欄填寫法令依據,如係依據中央
或本府相關之計畫辦理者,應註明計畫名稱、發文日期文號。
(四)已調職他機關學校(含外縣市)之教職員,由原服務學校敘明績
優事蹟、獎懲標準條款及獎懲額度,函請新任職學校發布。發布
時於獎懲事由欄填寫:「於○○縣○○學校任內」。
(五)已離退教職員獎懲仍予發布獎懲令,惟應於其他事項說明欄敘明
離退日期。
(六)留職停薪或因案停職教職員獎懲於獎懲令說明欄註記資料,俟其
復職後再予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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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獎懲案件應於事實發生或績效評定後二個月內辦理,如逾期應先詳審
有無正當理由再決定是否辦理。凡逾次一考核(績)年度辦理者,如
無正當理由,將追究延誤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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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各學校應覈實提報實際參與活動且具有績優(違失)人員獎懲名冊;
並依本府核定獎懲額度之名冊辦理獎懲,不得恣意變更;各學校將每
月發布之獎懲令副本依序裝訂成冊自存,本府教育處於每學期末實施
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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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本府抽查各校未依本要點辦理之獎懲案件,除予以撤銷外,並視情節
查處相關人員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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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本要點未規定事項,依「行政院及所屬各級行政機關學校公務人員獎
懲案件處理辦法」、「雲林縣政府及所屬各機關公務人員獎懲案件處
理要點」或「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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