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總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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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目的:確保本府暨所屬各機關學校現有電腦主機、週邊設備安全及使
用電腦設備製作、保存與公務機密有關資料之作業管制,以保障資訊
系統組織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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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設備安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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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府暨所屬機關學校應用電腦安全暨資訊機密維護,除依照「國家機
密保護法」、「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機密檔案管理辦法」
與相關法令規定外,悉依本要點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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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製作、傳遞、保存具國家安全或公務機密之儲存媒體、檔案,或基於
職權範圍內負監督、管理,並定期或不定期檢討設備使用與資訊檔案
管理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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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前項設備所置場所應指定專人負責管理或裝設安全監控系統、自動消
防等防護措施並應設置門禁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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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重要的電腦系統,應設計使用自動切換備援電路,以免資料不當毀損
。各項檔案應依性質,分別訂定備份數,並定期備份。重要檔案宜備
份三份以上。各項程式檔案之更新與註銷均應依照一定的程序進行,
並訂定電腦系統回復標準程序及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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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不使用來路不明之儲存媒體,不使用非經許可之軟體程式;電腦設備
加裝防毒軟體及規劃網路防毒軟體,並適時更新防毒軟體。發現病毒
侵入或異常畫面等,立即反映資訊部門或相關部門妥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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叁、建立稽核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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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協調資訊主管單位建立資訊稽核制度,依據本機關使用電腦狀況會同
訂定資訊作業安全稽核表,定期或不定期稽核電腦設備之使用及資訊
檔案管理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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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電腦系統管理人員得在程式及檔案中,加入通行碼之檢測,隨時稽查
,以防止非法進入系統存取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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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對各級單位資料作業人員,應持續考核,對不合於安全規定或有顧慮
人員,應調整或調離其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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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資料輸出入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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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重要或具機密性資料應自行錄製建檔,並應加設資料存取控制,以防
外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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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各項資料之輸出入,均應建立識別碼、通行碼等之管理制度,並應
視需要經常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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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輸出之機密性報表,應依規定區分機密等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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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委託其他機關或資訊服務廠商代為處理時,應派員在場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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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電腦大筆資料檔之抓取及提供,應記錄索取單位、日期、資料筆數
、型態及是否機密性,以備查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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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外單位申請資料查詢閱覽及複製時,需備文述明所依法令條文,及
述明遵照資保法規定運用,經權責長官核准後交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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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規範使用權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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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建立操作電腦設備的逐級授權制度,非經授權不得越級操作電腦設
備。非辦公時間如需使用相關電腦系統,應將使用目的及時間、人
員等報請權責長官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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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相關電腦系統應設定使用者工作權分級制度,如僅供查詢所需時,
則限制不能進一步作修改建檔或系統維護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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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每位電腦使用者應有獨立之通行密碼,並定期更換新碼,且密碼應
設定內含一個大寫英文字母、一個小寫英文字母、 1個阿拉伯數字
、 1個特殊字元,至少符合 3項上述原則,並至少有八個字元以上
。避免使用與個人相關之文字或數字編排;退休、離職、調職或更
換工作時,其代碼應即註銷或更改授權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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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使用單位需變更電腦系統或應用軟體時,應提出維護需要,經核准
後才能變更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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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防範委託機構竊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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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各單位如委外進行系統維護工作時,對其可接觸之系統與資料範圍
,應作適度規範,避免發生不當行為,並於完成作業後,即時取消
其可用資源及使用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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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一、電腦機房及其附屬設備,如有委外之檢修人員工作時,資訊部門
應指派專人辦理協助督導,並確實遵守單位各項安全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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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二、單位之重要資料如需委外建檔時,無論在單位內、外進行登打,
均應妥採安全管理措施,避免資料被竊、篡改、刪減、甚至植毒
及盜拷備份等不法情事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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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三、單位與委託機構訂定委外建檔或系統維護時,應於契約內明文加
註保密責任,並據以執行,以作為發生洩密等案件時,追究刑事
、行政責任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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柒、連線作業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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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四、使用終端設備與其他機關主機連線作業者,應報請權責單位核准
後列管,並於系統內限制其可運作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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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五、對於電腦之程式及設計、測試、製作等不得擅自更改,如有變更
必要時,應報請權責長官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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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六、電腦終端機使用者之識別碼及通行碼應依實際業務限制使用範圍
,並嚴禁告知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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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七、存放機密性及敏感性資料之大型主機或伺服器主機,應規劃安全
等級較高之密碼辨識系統,以強化安全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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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八、機關與外界網路連接的網點,應加裝防火牆,並由網路系統管理
人員執行控管設定,隨時檢討及調整防火牆系統設定,調整系統
存取權限,以反應最新的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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捌、資訊檔案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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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九、建立資訊檔案管理制度,分級管理,具機密性資料,應依規定區
分機密等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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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資訊檔案中之資料,其更新、更正、註銷,均應報經核准,並將其
變更內容、作業人員及時間等詳實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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玖、個人電腦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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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一、機密資料以儲存媒體建檔者,應加設資料存取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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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二、印表機之使用應予管制,避免機密資料外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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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三、儲存機密資料指定專人管理,每日詳實記錄調借使用情形,定期
清點數量,並注意保管之安全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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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四、儲存媒體非必要不得擅自攜離辦公處所,與業務無關之外來儲存
媒體不得上機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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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五、非經權責主管核可,不得擅自加裝介面或變更硬體規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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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六、停止操作時,應將儲存媒體抽出,並將螢幕上之機密資料消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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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七、登入作業系統後於15分鐘未有任何動作時,應強迫自動登出系
統或進入螢幕保護裝置,並須有密碼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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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八、使用者電腦桌面需隨時保持淨空狀態,機密文件不得擺放於電腦
桌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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拾、網路安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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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九、電腦網路應使用合法軟體,以免涉及智慧財產權或造成電腦中毒
,單位網站所登載之資料亦應注意其合法性及適宜性,使用前宜
經權責長官核可,避免造成無謂後遺症,甚至觸犯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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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十、參與行政機關網站電子資料流通作業時,應注意與網路連線之線路
必需與單位內部業務電腦化網路完全阻隔,以免遭非法侵入擷取資
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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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十一、資訊部門應定期列印電腦使用紀錄備查,並隨時檢視有無異常,
如發現有非本單位或非有權人員,進入電腦檔案資料庫查詢、盜
拷或竊取機密資料時,應即反映政風等相關部門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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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十二、透過撥接式傳輸線路與主機連線之電話號碼,亦應嚴予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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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拾壹、電腦犯罪防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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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十三、嚴格門禁管理、強化各種安全維護設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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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十四、電腦使用人及單位均應提高安全警覺、審慎過濾新進資訊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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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十五、灌輸電腦使用者道德及法紀觀念、經常調動可接觸到敏感機密資
料之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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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十六、使用密碼(通行碼、識別碼)以及使用者記錄資料、限制業務範
圍內之電腦系統使用權限、實施電腦稽核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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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十七、嚴密稽核,發掘違常及缺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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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十八、每年應對人員進行資訊安全教育及訓練,促使其瞭解資訊安全的
重要性及各種可能的資訊安全風險,以提高員工資安意識,促其
遵守資訊安全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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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拾貳、實體存取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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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十九、電腦機房出入應有門禁管制,人員出入機房須刷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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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十、門禁卡應由權責單位主管核可後始得配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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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十一、因執行業務需求須經常性進出機房者,可申請臨時門禁卡,經機
房權責單位主管核可後始得配發,並由機房或網路管理相關人員
進行適當管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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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十二、機房進出管制紀錄應定期審查,並保留至少三個月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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