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雲林縣政府機密檔案解密後銷毀作業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099年04月20日

所有條文

  壹、總則
一、目的:雲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清理逾保存年限之應銷毀之
    機密檔案,能確實依相關規定辦理,防範資料外洩,特訂定本作業要
    點。

二、依據「機密檔案管理辦法」暨「機關檔案保存年限及銷毀辦法」相關
    規定辦理。

  貳、機密檔案安全管理
三、機密檔案未經解密,不得銷毀。但有機關檔案保存年限及銷毀辦法第
    十四條第一項所訂情形者,不在此限。

四、機密檔案銷毀,應由機關首長指定專人辦理。

五、奉核准銷毀之機密檔案,應加會政風處。

六、政風處得就應銷毀之機密檔案中,核對是否符合銷毀目錄所列檔案明
    細。

  參、機密檔案銷毀措施
七、執行銷毀機密檔案時,主管單位應知會政風處,政風處應派員參與監
    毀。

八、執行銷毀機密檔案時,如發生危安事故或有洩密情事之虞者,應立即
    封鎖現場,通報當地警察機關(單位)支援,並立即通報所屬單位主
    管及政風處。

  肆、機密檔案銷毀紀錄
九、奉核准銷毀之機密檔案,應於本府「機密檔案銷毀紀錄表」(如附件
    )註記銷毀日期、時間、地點及方式,並附現場銷毀照片。

十、參與銷毀機密檔案人員應於「機密檔案銷毀紀錄表」上簽名。

十一、執行銷毀機密檔案時,應注意保密程式及相關規定。

  伍、一般注意事項
十二、本作業要點未盡之事項,賡依「機密檔案管理辦法」暨「機關檔案
      保存年限及銷毀辦法」相關之法令規章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