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規範本府及所屬機關(構)、學校(以下簡稱各機關學校)請託關
說事件之登錄與查察作業,符合透明化及登錄標準化,特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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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要點規範對象為各機關學校適用公務員服務法之人員及代表政府或
公股出任法人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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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要點所稱請託關說,指不循法定程序,為本人或他人對前點之規範
對象提出請求,且該請求有違反法令、營業規章或契約之虞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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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下列行為,不適用本要點之規定:
(一)政府採購法所定之請託或關說行為。
(二)依遊說法、請願法、行政程序法或其他法令規定之程序及方式,
進行遊說、請願、陳情、申請、陳述意見等表達意見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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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請託關說事件,應由被請託關說者於工作日三日內向所屬機關政風機
構登錄;未設置政風機構者,應向兼辦政風業務人員或首長指定之人
員登錄。
未設置政風機構或兼辦政風業務人員之機關,其首長應指定定專責登
錄人員;機關首長延不指定者,由本府指定之。
代表政府或公股出任法人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受請託關說者,應
向指定其代表行使職務之機關政風機構登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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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各機關學校應將請託關說事件登錄資料逐筆建檔,每月循級陳報至上
級機關政風機構,經本府政風處彙整轉法務部廉政署查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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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府政風處就請託關說事件登錄之資料,應定期辦理抽查。
前項抽查作業,得請相關機關配合查察,以釐清相關事實。如發現有
疑涉貪瀆不法之情形者,即陳報法務部廉政署錄案查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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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各機關學校登錄之請託關說資料,經本府政風處篩選分析,因而查獲
貪瀆不法案件者,應對相關人員予以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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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第二點之規範對象就受請託關說事件未予登錄,經查證屬實者,應嚴
予懲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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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受理登錄人員或機關首長,如有故意隱匿、延宕或積壓不報,經查證
屬實者,各機關學校或其上級機關應懲處相關人員。
前點及前項違失人員如為政務人員,得視其情節輕重,移送監察院審
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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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各機關學校處理請託關說之獎懲處理原則,準用行政院人事行政總
處會同法務部訂定之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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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本府政風處應按季將請託關說事件登錄之統計類型、數量及違反本
要點受懲戒確定之人員姓名、事由公開於資訊網路。
依本要點登錄資料應保存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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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請託關說事件登錄標準格式,準用法務部廉政署製作之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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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各機關學校應加強宣導有關禁止請託關說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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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本縣各鄉鎮市公所得準用本要點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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