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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要點依公務人員陞遷法施行細則第七條、公務人員考績法第十五條
    規定訂定之。

二、雲林縣政府政風處(以下稱本處)為公開評審所屬政風人員之遴用、
    陞遷、考績、獎懲等事項特設雲林縣政府政風處及所屬政風機構甄審
    小組暨考績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

三、本委員會設委員七人,除本處行政科(辦理人事業務)科長為當然委
    員,及依規定票選人員三人(由本處及所屬機關政風機關人員互選三
    人,如選票數量相同時,由抽籤決定,並依得票高低預留後補委員二
    人)外,由處長就本處及所屬機關政風人員指定三人為委員組成之。
    並由本處處長指定其中一名委員擔任主席,主席因故未能出席會議者
    ,得由主席就委員中指定一人代理會議主席。
    委員之任一性別比例不得低於三分之一;各該機關人員(受考人)任
    一性別比例未達三分之一時,委員之任一性別人數,以委員總人數乘
    上該性別人員(受考人)占機關人員(受考人)比例計算,計算結果
    未達一人者,均予以進整,該性別人員(受考人)人數在十人以上者
    ,至少二人。但該性別人員(受考人)以書面拒絕擔任委員致性別不
    符比例者,不在此限。

四、委員之任期為一年(自當年一月一日起至當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期滿得連任。

五、本委員會職掌事項如下:
  (一)本處及所屬政風機構之政風現職人員任免遷調甄審事項。
  (二)依政風人員陞遷序列原則,辦理候用甄審事項。
  (三)本處及所屬政風人員獎懲審議事項。
  (四)本處及所屬機關政風人員年終考績(成)、另予考績(成)、專
        案考績(成)及平時考核之獎懲。
  (五)其他重要或交議事項。

六、本委員會應有全體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會;出席委員過半數同
    意,始得決議,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七、本委員會開會時,如有必要,得通知有關人員列席報告或備詢。

八、本委員會開會討論考績案時,應由人事承辦人將考績清冊、考績表及
    有關資料交各出席委員互相審閱、核議分數,並提付表決,填入考績
    表,由主席簽名蓋章後,報請本處處長覆核。

九、本委員會召開會議時,應作成會議紀錄,並記載下列事項:
  (一)會議次別、日期及地點。
  (二)主席、紀錄人員及出席委員姓名。
  (三)受考或甄審事項、人數及其姓名、職稱、職務、官職等級、俸(
        薪)點。
  (四)決議事項。
  (五)考績清冊等其他附件名稱及數量。

十、本委員會委員、與會人員及其他有關工作人員對評審事項應嚴守規定
    及保密,並應公平、公正,不得循私 ;如涉及本人、配偶及三親等以
    內血親、姻親之案件,應行迴避。如有違反,視情節予以懲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