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依據: 一、災害防救法。 二、內政部九十年十月八日台(九十)內消字第九0六三0四四號函頒直 轄市、縣(市)政府執行災害防救法第三十一條第二款前段應行注意事 項。
貳、作業流程規定:
參、地震、重大火災、爆炸、空難及其他災害應變中心準用本作業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