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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依據:
一、災害防救法。
二、內政部九十年十月八日台(九十)內消字第九0六三0四四號函頒直
    轄市、縣(市)政府執行災害防救法第三十一條第二款前段應行注意事
    項。

貳、作業流程規定:

參、地震、重大火災、爆炸、空難及其他災害應變中心準用本作業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