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規程依臺南市政府組織自治條例第六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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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南市立藝術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置主任一人,承市長之命,綜理
本中心業務並受文化局之指導、監督及指揮、監督所屬員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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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中心設下列各課,分別掌理下列事項:
一、視覺藝術課:掌理蒐集、整理、保存美術文物及展覽等事項。
二、表演藝術課:掌理音樂、戲劇、舞蹈等演藝活動規劃與執行;並蒐
集、整理、保存各項音樂等藝術圖書資料及演藝活動行銷與服務。
三、藝文推廣課:掌理研究、推廣、講座、輔導、宣傳、編印文學書刊
及辦理有關社區基層文化活動、文化季等事項。
四、行政課:掌理文書、庶務、營繕、出納、財產管理、警衛、廳館管
理維修及其他不屬於各課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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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中心置秘書、課長、課員、辦事員、書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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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中心得置會計員,依法辦理歲、會計事項,並兼辦統計事項;未置會
計員者,由主任指派人員兼任或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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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中心得置人事管理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未置人事管理員者,
由主任指派人員兼任或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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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組織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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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中心為推展文化活動及支援社會教育活動,得結合地方有關機關、社
會團體及熱心社會教育文化事業人士,組成各種委員會,均為無給職;
並運作志願服務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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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中心分層負責明細表由本中心擬定,報臺南市政府核定後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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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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