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南市殯葬管理所組織規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9年12月25日

所有條文

  本規程依臺南市政府組織自治條例第十條第五項規定訂定之。

  臺南市殯葬管理所(以下簡稱本所)置所長一人,承市長之命,綜理所
  務,受民政處之指揮、監督,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

  本所設二組,分別掌理下列事項:
  一、服務組:掌理殯儀、納骨塔業務、公墓管理、規劃、設計、美化、
      遷葬及火化等事項。
  二、總務組:掌理文書、出納、採購、環境衛生及其他事項。

  本所置組長、幹事、助理員、書記。

  本所會計、人事業務由所長指派人員兼辦。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本所分層負責明細表由本所擬訂,報臺南市政府核定後實施。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