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規程依臺南市政府組織自治條例第十條第五項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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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南市殯葬管理所(以下簡稱本所)置所長一人,承市長之命,綜理所
務,受民政處之指揮、監督,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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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設二組,分別掌理下列事項:
一、服務組:掌理殯儀、納骨塔業務、公墓管理、規劃、設計、美化、
遷葬及火化等事項。
二、總務組:掌理文書、出納、採購、環境衛生及其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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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置組長、幹事、助理員、書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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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會計、人事業務由所長指派人員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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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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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分層負責明細表由本所擬訂,報臺南市政府核定後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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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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