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臺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營造安居樂業之大同社會並配合中央
推行「健康社區六星計畫」,特設臺南縣新大同社會營造推動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委員會),並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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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委員會任務如下:
(一)規劃及推動本縣各有關「健康社區六星計畫」之事項。
(二)審議本縣各鄉鎮市有關重大「健康社區六星計畫」。
(三)檢討及考評工作計畫推動之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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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委員會置委員二十一人至二十五人,由縣長兼任主任委員,並指派
一人擔任副主任委員,其餘委員由縣長遴聘學者專家、社造界人士擔
任或指定本府相關局室主管派兼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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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委員會委員任期一年,期滿得續聘之。委員會委員任期中如因故出
缺,由縣長遴聘(指派)適當人員遞補,任期以補足原任之任期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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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委員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委員會議,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並擔任主席
,召集人不克出席時,由副召集人擔任主席;召集人副召集人均不克
出席時,由出席委員相互推選一人擔任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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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委員會會議之決議,應有委員總額過半數以上出席,出席委員過半
數之同意行之;府外委員(學者專家、社造界人士)應親自參加不得
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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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委員會下設新大同社會營造中心,置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人,主
任並兼任本委員會執行長;該中心負責協調及結合本府六星計畫相關
局室之資源運作、媒合社區、輔導社區自我診斷及自主提案;另設秘
書處負責業務、行政及總務、協調及結合局室資源運作事宜;以上相
關工作人員由縣長核派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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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本委員會依業務特性分設空間景觀環境、文化藝術、社區照顧、社區
健康公衛、社區創意產業、社區終身學習、社區安全等七個小組委員
會,由相關局室擔任主政及協辦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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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本委員會委員為無給職。但府外委員會議期間,得依規定支領交通費
、出席費或審查費。本委員會召開會議所需經費,由本府編列相關預
算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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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本設置要點奉縣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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