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南縣楠西鄉公有墓地使用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00年01月01日

所有條文

  臺南縣楠西鄉(以下簡稱本鄉),為管理本鄉公共墓地(以下簡稱公墓
  地),特訂定本自治條例;本自治條例未規定者,適用殯葬管理條例及
  其他法令規定。

  使用本鄉轄區公墓地者,不論埋葬、撿骨、遷棺、重修,均應向楠西鄉
  公所(以下簡稱本所)申請許可。
  申請使用公墓地埋葬許可,申請時除列明下列要項外,並按擬使用墓基
  面積預繳使用費。
  一、受葬者(死亡者)之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戶籍地。
  二、申請人或墓主之姓名、戶籍住址與通訊地址、聯絡電話、與死亡者
      關係。
  三、擬使用公墓地點及使用墓基面積、埋葬日期及墳墓建造完成預定日
      期。
  四、埋葬許可證明書。
  五、立公墓地使用切結書。

  使用本鄉公墓地,每一墓基面積不得超過十六平方公尺;兩棺以上合葬
  者,每增加一棺,墓基得放寬四平方公尺。

  使用公墓有關使用費徵收標準如下:
  一、本鄉鄉民:
    (一)八平方公尺以內者,新臺幣參仟元。
    (二)十二平方公尺以內、超過八平方公尺者,每平方公尺加收新臺
          幣壹仟元。
    (三)十六平方公尺以內、超過十二平方公尺者,每平方公尺加收新
          臺幣貳仟元。
    (四)列級低收入戶使用公墓者,十二平方公尺以內免費。
    (五)兩棺以上合葬者,超過十六平方公尺者,每平方公尺加收新臺
          幣伍仟元。
  二、非本鄉鄉民:
    (一)八平方公尺以內者,每平方公尺新臺幣柒仟元。
    (二)十六平方公尺以內、超過八平方公尺者,每平方公尺加收新臺
          幣壹萬肆仟元。
    (三)兩棺以上合葬者,超過十六平方公尺者,每平方公尺加收新臺
          幣貳萬元。
  三、前一、二款所訂之使用面積未達一平方公尺之餘數,以四捨五入進
      位法計算之。
  四、重修而按原面積修護者,不予收費,但若擴充用地則比照使用費徵
      收標準收費。

  本自治條例第四條所稱本鄉、非本鄉鄉民,均指死者而言。並且具有左
  列之一者為本鄉之鄉民:
  一、設籍本鄉六個月以上之現籍居民。
  二、曾設籍本鄉連續十五年以上者。

  公墓使用墓基面積包括墓手、墓庭、圍籬、排水溝等設施計算在內。

  營葬時應向公墓管理員提示「公墓地埋葬許可證」及「埋葬許可證」,
  由公墓管理員測定墓基之正確位置及面積後,依照本自治條例規定並接
  受公墓管理員之指導建造墳墓。

  埋葬棺柩時,其棺面應深入地面以下至少七十公分,墓頂至高不得超過
  地面一公尺五十公分,墓穴並應嚴密封固。

  使用公墓地者應事先申請,俟墳墓建造完成,應即主動通知本所丈量,
  以確定使用面積,所使用面積如超過其所預繳費用時,其超過部分應依
  規定補繳。

  使用公墓地時不得毀損既有設施或原有墳墓,違者應負法律上之一切責
  任。

  申請使用墓基,應先依規定繳納使用費,並限於三個月內使用,逾期取
  消其使用權,已繳之使用費不予發還。

  公墓內之墳墓棺柩、屍體或骨灰(骸),非經許可,不得起掘。但依法
  遷葬者,不在此限。

  為遷葬撿骨而起掘墳墓,起掘後應將墓坑填土恢復原狀,原墓基無條件
  收回。

  本自治條例所稱公墓係左列地點:
  一、第一公墓(楠西茄拔頭)。
  二、第二公墓(灣丘墻內、內埔仔山頂)。
  三、第三公墓(密枝山腳坪、太高山)。
  四、第五公墓(鹿田頂湖仔埔)。
  五、第六公墓(龜丹埤后嶺)。

  本鄉公墓管理置業務承辦人員,辦理公墓管理、殯葬事務等相關業務,
  並應設置公墓管理(巡查)員一人,負責辦理左列事項:
  一、墓園及其他一切設施之維護暨使用管理事項。
  二、墓園之清潔、美化、綠化等有關事項。
  三、依據本所核發之「使用公墓地埋葬許可證」,測定墓基正確位置及
      指導使用人依照規定埋葬造墳,並防止使用人擅自變更方向,超出
      使用面積、變更墓型等事項。
  四、墓園內墳墓維護事項。
  五、墓園管理發現違反本條例及殯葬管理條例之情事者,除予制止外,
      應報本所處理。
  六、殯葬業務之交辦事項。
  為完成上列各項工作,必要時得僱用臨時工人。

  申請使用本鄉公墓地,若發現實際使用面積超出本條例第三條所規定之
  面積者,經一次通知使用人限期內自行縮減至規定面積,如於期限內未
  縮減至規定面積內者,依「殯葬管理條例」及其施行細則等相關法令辦
  理。

  未經申請許可,不得佔用本鄉公墓地,擅自佔用公墓地者,限期三個月
  內清除佔用物,逾期未清除者,由本所代為處理,所需費用由佔用者負
  擔,屆期未清償者,移送法院強制執行。

  本自治條例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