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南市政府辦理違反臺南市攤販管理自治條例案件裁罰基準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12月7日

所有條文

一、臺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落實臺南市攤販管理、維持民眾生活
    環境品質,針對違反臺南市攤販管理自治條例(以下簡稱本自治條例
    )案件,建立公平合理適當之行政裁量,減少裁罰爭議及促成行政目
    的之達成,特訂定本基準。

二、違反本自治條例第九條規定,第一次裁罰應限期十四日內申請及自申
    請日起六十日內取得許可,屆期未申請或未取得許可,繼續營業者依
    本基準按次裁罰。

三、違反本自治條例第十條規定,第一次裁罰應限期十四日內改善,屆期
    未改善者依本基準按次裁罰。

四、本府處理違反本自治條例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如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