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南縣政府服務中心設置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087年02月06日

所有條文

一、依據:
    遵照院頒「各級機關加強為民服務工作實施要點」暨「行政機關櫃臺
    服務工作及服務態度改進要點」規定辦理。
二、目的:
    本府為貫徹中央為民服務政策,厲行行政革新提高行政工作效率,切
    實為民眾解決問題以建立良好服務形象。
三、編組:
(一)服務中心主任由計畫室主任兼任,負綜合籌劃管理之責。
(二)服務中心副主任由計畫室第一股股長兼任,督促駐臺服務,負責推
      展服務中心業務之責。
(三)服務中心置服務員三人至四人(一人為組長),由計畫室就編制或
      約僱人員具服務熱忱,熟悉業務、素質優秀人員調派擔任,專責服
      務。
四、一般服務範圍:
(一)民眾對縣政興革意見或期望等事項,希望直接會見縣長之登記聯絡
      事項。
(二)民眾或機關團體申請案件久未辦復之查詢事項。
(三)人民陳情案件久未核復查詢事項。
(四)民眾急難救助協辦事項。
(五)土地、建築、工商、兵役問題或其他縣政之查詢事項。
(六)行旅救助申請受理之協辦事項。
(七)供應各類申請書表或代繕事項。
(八)受理民眾申請道路開挖事項。
(九)專線電話(包括道路維護報案專線)。
(十)播音宣達事項。
(十一)長官及來賓或一般民眾之接待(引導)及聯絡事項。
(十二)上級及首長交辦事項或其他需要臨時協辦事項。
五、一般服務方式:
(一)當民眾以書面、口頭或電話向本中心請求協助時,即由櫃臺服務人
      員負責處理或接談,并登錄存記。
(二)對受理事項如櫃臺服務人員能力所及者,即行當面答復及處理,并
      予登錄存記,其他為民服務事項,亦應逐一按日記載工作登記簿。
(三)對涉及專技性或本中心所不能直接處理者,應即填寫通知單位逕送
      業務主管單位或其他機關協助處理,并追蹤管制,如有稽延辦理者
      ,即由本中心調製「為民服務案件催辦單」催辦。
(四)民眾請求代繕或需立即引導辦理者,服務人員應立即辦理。
(五)服務人員對民眾洽詢或洽辦事項應隨到隨辦,如涉及疑難問題或法
      令解釋而無法當面答復者,應記載於登記簿後,送請主辦單位處理
      。
(六)各業務主管單位接到服務中心案件通知單後,應即時處理,如無法
      立即辦理亦應敘明原因,並副知服務中心,以便繼續追蹤管制。
(七)服務中心每月五日前應將上月份案件處理情形列表,送請上級核閱
      。
六、急要服務範圍:
(一)急要申辦案件之服務。
(二)急要陳情案件之服務。
(三)其他相關急要事項之服務。
七、急要服務方式:
(一)人民申辦或陳情案件因有急要情事,服務人員應協助收文登記後,
      送請相關核稿秘書審認。
(二)核稿秘書審認後蓋上「急要件」章,並於「急要案件處理時程表」
      上裁定行政處理時程。
(三)服務人員依裁定時程定件管制,並交由相關單位收件處理,必要時
      應追蹤或親自轉件服務。
八、其他:(說明)
(一)本中心應與省民服務中心暨本縣各機關(單位)服務中心(臺)保
      持密切聯繫,以提高服務績效。
(二)服務人員應本「為民服務」之精神,保持和藹、誠懇、親切、勤快
      之態度。如遇有老弱婦孺或不識字民眾,應予特別服務,並隨時奉
      上茶水,全日駐守中心,提供最佳服務。
(三)急要服務除可縮短流程、提高行政效率外,並可卻除民意代表或一
      般民眾親自跑件之陋習,而達到行政革新的目的。
九、本要點經簽請縣長核可後實施,修正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