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南縣政府南區服務中心設置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087年03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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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設置目的:
    本縣曾文溪溪南地區包括仁德、歸仁、關廟、龍崎、新市、山上、左
    鎮、南化、玉井、楠西、新化、永康等十二鄉鎮市,因工商業發展人
    口成長快速,且距縣府所在地新營市較遠,為便利該地區民眾洽辦人
    民申請案件及查詢服務等事項,特設置「臺南縣政府南區服務中心」
    (以下簡稱本服務中心)。
二、設置地點:
    本服務中心設於歸仁鄉許厝村信義路一0六號。臺南縣政府南區綜合
    活動中心行政大樓一樓。(臺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
三、任務編組:
(一)本服務中心置主任,由本府計畫室主任兼任,副主任由該室第一股
      股長兼任,負綜合規劃及業務管理之責。
(二)置組長一人負全盤業務督導之責,並置服務員二至三人處理一般性
      服務事項。
(三)本服務中心就地核發證照人員配置如下:
    1.本府建設局(商業課)輪派編制內人員一人負責商業發證事宜,另
      由服務員一人備援。
    2.由本府工務局(建管課)、臺南縣稅捐處新化分處,(財政部臺灣
      省南區國稅局新化稽徵所)各輪派一人負責辦理相關發證審查(核
      )或其他服務事宜。
    3.以上業務指揮歸屬各該派遣單位。
四、服務範圍:
(一)一般性服務
    1.電話專線查詢服務。
    2.輔導辦理各項申請及陳情案件。
    3.代繕各類書表(包括工、商業申請表)。
    4.縣政解說及法令解說。
    5.受理縣長會見民眾之申請案件。
    6.法律扶助之協辦事項。
    7.消費者申訴及諮詢服務。
(二)專業性服務─核發營利事業登記證照。
    1.服務區域:
      仁德、歸仁、關廟、龍崎、新市、山上、左鎮、南化、玉井、楠西
      、新化、永康等十二鄉鎮市。
    2.服務項目:
     (1)營利事業設立登記。
     (2)營利事業變更登記。
     (3)營利事業停業登記。
     (4)營利事業復業登記。
     (5)營利事業歇業登記。
    3.相關規定
     (1)前款人民申請案件於每日下午四時以前送件者,可即時發證。如
        逾時,或涉及八大行業及電子遊藝場、保齡球館、公共危險物品
        、高壓氣體、液化煤氣、易爆易燃物,或公共使用之建物等特殊
        案件,則依規定時限五日內發證。
     (2)本服務中心應標示辦理區域、作業流程、收費標準於明顯處。
     (3)各參加審核發證人員受理人民申請案件後,就其主管事項切實審
        查(核)並詳細簽註於審查表內,據以准駁,並由本府建設局(
        商業課)綜合辦理,符合者掛號收費,不符者當即告知應行補正
        事項。
五、作業方式:
(一)當縣民以書面、口頭或電話向本服務中心請求協助時,即由服務人
      員負責受理或接談。
(二)對受理事項如服務人員能力所及者,即行當面答復,並予登記。
(三)對受理一般性事項或急要人民申請案,如本服務中心不能直接處理
      者,應速遞送縣府服務中心,依相關程序,送交業務主管單位辦理
      ,並列入追蹤管制。
(四)縣民請求代寫、代查事項者,服務人員應即協助辦理。
(五)服務人員對縣民洽詢或洽辦事項,應隨到隨辦,如涉及疑難問題或
      法令解釋無法當面答復者,應予登記後送請縣府協調主辦單位處理
      並以書面直接答復縣民。並副知本服務中心以便銷案。
(六)本服務處為民服務事項,應設置工作登記簿,按日逐一記載備查。
(七)本服務處每月五日前應將上月份為民服務案件處理結果統計表、逾
      期未結清查表,送請縣府服務中心核陳縣長。
六、其他:
(一)本服務處人員應本「為民服務」之精神,保持和藹、誠懇、親切、
      勤快之態度,如遇老弱婦嬬或不識字民眾,應予特別服務,並隨時
      奉上茶水,提供最佳服務。
(二)本服務處場地應隨時保持整齊清潔,並加強美化、綠化及標示服務
      項目,上下班時間等服務措施。
七、本要點經簽請縣長核可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