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臺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統一管理各單位單工,除比照事務管
理規則有關規定辦理外,悉依本要點辦理。
二、本要點所稱單工,係指各單位所僱用以日計酬之臨時人員。
三、本府各單位有左列情形之一,而確無適當人員可資調配擔(兼)任工
作者,始得簽請僱用單工:
(一)因辦理新興業務或新工程。
(二)其他因業務確有必要者。
四、單工之工作時間及上下班刷卡均比照本府編制內員工辦理,但實際負
責辦公室內打掃工作者應提早、延後上下班。
單工之勤惰由秘書室加強管理,並由各業務單位配合加強平時管理考
核。
五、單工請假除病假實無法預知者外,應事先經所屬單位主管核准,並將
請假單送秘書室(庶務股)登記。
六、凡有左列情形之一者,由服務單位依情節輕重分別予以登記或簽請解
僱處分:
(一)工作怠惰、態度傲慢、言語粗暴或經常與同事爭吵者。
(二)工作不力,行為不檢者。
(三)時常搬弄是非屢勸不戒,影響辦公情緒者。
(四)上下班刷卡有代刷情事發生,一經查覺,即予以解僱處分。
七、單工所擔任工作已經完成、停止辦理或無僱用經費者,服務單位得簽
請終止僱傭關係。
八、本府單工全年之服務績效考核由其服務單位於次年一月十五日以前辦
理之(附考核表),並即送秘書室彙整陳核。
前項考核標準:工作能力佔五十%,勤惰佔三十%,品德生活佔二十
%。
九、服務績效考核總分為一00分,成績考核八十分以上者,如業務需要
,應予續僱;七十分以上未達八十分者,如業務需要予以續僱,該主
管應督導其工作績效;未達七十分者,應予解僱。
十、本要點奉縣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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