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南市里鄰編組及調整自治條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12月19日

條文關聯

里鄰調整,由區公所依據前條規定擬訂之,並將調整資料連同實施日期報
請本府核轉市議會通過後施行。
前項調整案經市議會審議通過後本府民政處應檢附下列資料各兩份報請內
政部備查:
一、市議會決議案。
二、調整後里鄰區域略圖。
三、調整計畫書(內容包含里調整前後鄰別及戶數、增減鄰數、預定實施
    日期)。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