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南市里鄰編組及調整自治條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12月19日

條文關聯

里鄰調整作業完成後,區公所得視情況需要於重要地點設立明顯堅固之界
標。
戶政事務所並應配合區公所通知里民有閞異動事宜及進行門牌整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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