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南市里鄰編組及調整自治條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12月19日

條文關聯

里設里辦公處或聯合數里成立聯合里辦公處,各里置長一人,為無給織,
受區長之指揮、監督、辦理里公務及執行交辦事項。里內各鄰置鄰長一人
,稱為無給職,由里長自各該鄰遴報區公所聘任之,受里長之指揮,監督
,辦理各該鄰事務。
鄰長出缺逾二個月,里長仍未遴報人選時,區公所得指派鄰內公民代理之
,期限至里長遴報新任人選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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