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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南市里鄰編組及調整自治條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12月19日
條文關聯
第四條
里鄰之界限,除情形特殊者外,依下列標準劃分之: 一、路、巷、河、溝、湖、溪流之中心線。 二、永久性之關隘、堤塘、橋樑及其它堅固建築物可為界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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