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南市里鄰編組及調整自治條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12月19日

條文關聯

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調整區域:
一、界線有爭議者。
二、區域參差交錯或地形狹長推行自治業務不便者。
三、地方經濟及戶口情形與區域面積不相配合者。
四、區域天然形勢牴觸過甚,交通困難者。
五、里內戶數稀少或過多,有必要調整者。
六、里內有大批集合住宅興建,未來人口可能大量成長者。
七、里區域分成數區塊且分散不集中者。
八、里內開闢新道路,考慮區塊明顯完整而調整者。
九、里內有少數畸零戶居住分散,併入它里較為適當者。
十、其它特殊情形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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