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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南市里鄰編組及調整自治條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12月19日
條文關聯
第七條
鄰之編組,以五十戶為原則,不得少於二十戶,多於一百戶。但情形特殊 ,經附具圖說報請本府核准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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