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南市里鄰編組及調整自治條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12月19日

條文關聯

鄰之編組,以五十戶為原則,不得少於二十戶,多於一百戶。但情形特殊
,經附具圖說報請本府核准者不在此限。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