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南市里鄰編組及調整自治條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12月19日

條文關聯

鄰之名稱以數字編列排定之。其次序以東西行者,田東端起算;南北行者
,由南端起算。但情形特殊者,得依自然環境編訂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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