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南市南化區公所組織規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3月27日

條文關聯

  臺南市南化區公所(以下簡稱本所)置區長,承市長之命,民政局局長
  之指導監督,綜理區政,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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