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南市新化區公所展演廳場地使用收費標準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09月10日

所有條文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使用臺南市新化區公所展演廳場地(以下簡稱場地),應繳納使用規費
  ,其收費金額如附表。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場地免費提供使用:
  一、臺南市政府或臺南市新化區公所(以下簡稱新化區公所)舉辦之各
      項活動。
  二、其他特殊狀況屬公益性質,經新化區公所核准者。

  申請場地使用所繳納之規費不予退還。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無息退
  還使用規費之一部或全部:
  一、申請人或團體因特殊事故不能如期使用,並於三日前通知新化區公
      所,退還使用規費二分之一。
  二、因不可抗力之事故,致申請人不能如期使用時,退還其不能使用期
      間之使用規費。
  三、因政府舉辦活動或其他特殊需要必須收回使用,且申請者不能改期
      ,退還全部使用規費。

  場地使用者,應於使用前繳納保證金新臺幣五百元,並負責場地之佈置
  、復原及垃圾清運等工作。
  前項保證金於活動結束後,由申請者持保證金收據辦理無息退還。但未
  依規定回復原狀者,保證金不予退還。
  場地使用者損壞設備或場地時,應回復原狀或按市價賠償。
  前項賠償金額自保證金內扣除,不足時另追償之。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