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南市政府表揚卓越市民實施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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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表揚市民積極參與臺南市(以下簡
    稱本市)市政建設,熱心慈善公益,教化社會之卓越貢獻,特訂定本
    要點。

二、有下列事蹟之一者,依本要點表揚之:
  (一)積極協助本市推展城市外交,建立友好城市,開拓交流合作關係
        ,貢獻卓著。
  (二)對本市教育、文化、觀光、社會慈善公益事業長期奉獻。
  (三)發明或著作,經有關機關審定,對市政建設確有重大貢獻。
  (四)其他特殊優良事蹟,足資表揚。

三、表揚方式如下:
  (一)頒發表揚狀。
  (二)題頒匾額。
    已逝世者,以頒發表揚狀為限。

四、本府各機關推薦表揚,由推薦機關詳細填具事蹟事實表二份(如附表
    ),連同有關證明文件函報本府,由本府民政局,簽陳核定並提送市
    政會議審議通過後辦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