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南市立殯葬管理所殯葬業務提成獎金支給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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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激勵員工工作潛能,提昇殯葬服務形象及工作效率,並落實殯葬業
    務革新,特訂定本要點。

二、支給對象:殯葬機關編制內人員及由市政府核准有案之約聘(僱、用
    )人員、技工、工友、職務代理人、臨時人員、以工代賑等實際從事
    殯葬業務之人員。
    前項職務代理人比照其代理之職務發給提成獎金。

三、經費來源:編列年度預算,按殯葬機關當月實際規費收入總額百分之
    十五提列支給,當月實際可提列支給之金額不敷分配時,其獎金應依
    比例降低。

四、支給標準:技術人員在每人每月最高新台幣二萬八千元範圍內,行政
    人員則按技術人員標準二成內,各按其工作績效、實際工作情形評定
    等級發給,殯葬機關首長須按月報本府民政局評定,其餘人員由殯葬
    機關首長自行評定,並依首長評核分數為考評依據,其支給標準表如
    附表。
    考評等級與獎金額度:
  (一)評分八十五分以上者,獎金全額發給。
  (二)評分八十分以上未滿八十五分者,獎金90%發給。
  (三)評分七十分以上未滿八十分者,獎金70%發給。
  (四)評分未滿七十分者,獎金不予支給。

五、本提成獎金依本要點規定標準按月發給實際擔任工作之人員,員工當
    月到、離職者,其獎金按實際在職日比例核發。

六、員工因曠職(工)、請假、請延長病假、因案停職、留職停薪或受行
    政(懲戒)處分者,其獎金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曠職(工)半日以內者,扣除一個月獎金百分之五十;曠職(工
        )已達處分規定者,按其受行政處分標準依本項第五、六款規定
        扣除獎金。
  (二)請事假一日以上者,按日扣除獎金,另請事假以外之其他假別(
        不含補假及行政院規定應休假日數)以外之休假者,按日扣除獎
        金百分之五十。
  (三)公假在七日以內者不予停發,超過七日者自第八日起按日停發獎
        金。
  (四)請延長病假、因案停職或留職停薪及依規定復(到)職,均按當
        月實際在職日數比例核發。
  (五)受行政處分者,每申誡一次停發一個月獎金百分之五十,每記過
        一次停發一個月獎金全部,記大過者,停發三個月獎金全部。
  (六)受公務員懲戒處分者,每申誡一次,停發一個月獎金全部,記過
        以上之處分者,停發三個月獎金全部。
    因收受任何餽贈而受前項第五、六款規定之處分者,均自事實發生日
    起停發一年獎金,並均自事實發生日次月起執行;除懲戒處分外,功
    過得相抵並自相抵日次月依比例規定恢復核發。

七、已支領殯儀職務加給或依規定支領獎金者,僅得與本獎金擇一支領。

八、本要點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