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臺南市七股區公所(以下簡稱本所)為執行臺鹽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睦
鄰經費之補助,以結合及運用民間團體力量推展各項文教、地方產業
及社會福利服務業務,並有效配置有限資源,避免浪費並撙節公帑,
提升補助效益,特訂定本規範。
|
二、本規範補助對象為設籍或計畫執行地點於本區並依法成立之民間團體
。
|
三、本規範補助要件及方式如下:
(一)民間團體申請補助,應提具計畫書及經費概算。
(二)各項補助計畫以具有成長性、啟發性、服務性之教育、文化、地
方產業、社會福利等活動為主。
(三)對同一民間團體補助累計之金額,每年度以新臺幣二萬元為限。
但下列補助,經敘明理由專案簽核者,不在此限:
1.申請補助計畫為具公益性質之教育、文化、社會福利等活動。
2.配合中央政府各機關補助計畫所為之補助。
依前項規定補助之金額超過新臺幣十萬元者,應專案簽報市長或其授
權之人核准。
|
四、受補助經費之用途應符合各民間團體申請補助所列計畫內容,其經費
支出之原始憑證應與所列計畫內容相符。
|
五、申請程序及應備文件如下:
(一)申請補助案件採事前審核原則,凡於活動結束後,方提出申請者
一律不予補助。
(二)申請補助之民間團體應檢具申請補助計畫書及其他有助於審核之
相關資料,向本所提出申請。申請補助計畫書之內容應包括活動
名稱、目的、指導單位、主(協)辦單位、時間、地點、參加對
象與人數、經費概算表及經費來源、效益等項。
|
六、補助經費審查標準及作業程序如下:
(一)申請案件由本所採書面審核,經核准補助後實施。
(二)同一案件向二個以上機關(單位)提出申請補助者,應明列全部
經費內容及向各機關(單位)申請補助之項目及金額。同一案件
向二個以上機關(單位)提出申請補助者,應明列全部經費內容
及向各機關(單位)申請補助之項目及金額。
(三)同一案件申請補助,以一次為限。
|
七、經費請撥及核銷程序如下:
(一)受補助經費中涉及採購事項,應依政府採購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二)受補助民間團體應於計畫執行完竣後一個月內,檢附相關資料憑
據及活動照片,函送本所備查及辦理經費核銷(薪資及執行業務
所得應檢附扣繳憑單)。
|
八、督導及考核如下:
(一)無正當事由逾越核銷期限,將予列管並作為下次補助之准駁考量
。
(二)發現執行成效不佳、未依補助用途支用、虛報或浮報等情事,除
應繳回該部份之補助經費外,得依情節輕重對該民間團體停止補
助一年至三年。
|
九、其他規定:
(一)紀念品、禮品、獎金、獎品、摸彩品等不予補助。
(二)申請附表補助項目,其補助金額,每單位不得逾各項單價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