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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執行回饋金預算,以結合運用民間團體及個人之力量推展各項福利
    、服務業務,並考量實際需求,有效配置政府資源,避免浪費且樽節
    公帑,以提升補助效益,特訂定本規範。

二、補助對象:以設址於臺南市左鎮區並依法成立之民間團體,或設籍於
    臺南市左鎮區之個人為限。

三、補助條件:
  (一)各項補助計畫以具有成長性、啟發性、服務性、公益性之教育、
        文化、社會福利等活動為限。
  (二)對同一民間團體及個人之補(捐)助累計金額一年度以不超過二
        萬元為原則。

四、經費之用途或使用範圍:受補助經費之用途或使用範圍,須符合民間
    團體及個人所列計畫內容,其經費支出之原始憑證需與所列計畫書內
    容相符。

五、申請程序及應備文件:
  (一)申請補助案件採事前審核原則,申請單位及個人應於計畫執行一
        星期前提出申請。
  (二)申請補助之民間團體及個人應檢具申請補助計畫書及其他有助於
        審核之相關資料,向臺南市左鎮區公所以下簡稱〈本所〉提出申
        請。申請補助計畫書之內容包括活動名稱、目的、指導單位、主
        (協)辦單位、時間、地點、參加對象及人數、效益、經費概算
        表及經費來源等項。

六、審查標準及作業程序:
  (一)申請案件以書面資料進行審核,經本所核准補助後實施。
  (二)同一案件向二個以上機關(單位)提出申請補助者,應明列全部
        經費內容及向各機關(單位)申請補助之項目及金額。
  (三)同一案件申請補助,以一次為限。

七、經費請撥、核銷及繳回規定如下:
  (一)受補助經費中涉及採購事項,應依政府採購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二)受補助民間團體及個人應於計畫執行完竣後一個月內,檢附相關
        資料憑據,包括註有時間之活動照片(須能完整呈現活動內容、
        補助項目及人數)及簽到簿函送本所辦理經費核銷。
  (三)受補(捐)助經費結報時,除應詳列支出用途外,並應列明全部
        實支經費總額及各機關實際補(捐)助金額。
  (四)受補助經費或其所產生之利息、其他衍生收入結案時尚有結餘款
        ,應按補助比例繳回本所。

八、督導及考核:
  (一)無正當事由逾越核銷期限,將予列管作為下次補助之考量。
  (二)對補助經費之運用考核,發現執行成效不佳、未依補助用途支用
        、虛報或浮報經費等情事,除應繳回該部份之補助經費外,得另
        依情節輕重對該補助案件停止補助一年至五年。
  (三)申請補助計畫是否配合現行政府重要政策為績效衡量指標,作為
        辦理補(捐)助案件成果考核及效益評估之參據。

九、其他規定:
  (一)為落實回饋金實質補助地方,以達睦鄰美意,民間團體辦理全區
        性活動之補助金額,不受第三點第二款額度之限制;其程序應依
        臺南市政府對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預算執行應注意事項第六
        點規定辦理。
  (二)社區發展協會所屬之長壽俱樂部、媽媽教室等次級團體,均須由
        該社區發展協會擬具實施計畫函送本所審核。
  (三)民間團體及個人申請本規範各項經費補助項目及基準(如附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