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南市政府頒發榮譽市民證書實施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4月7日

所有條文

一、臺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獎勵非臺南市(以下簡稱本市)籍人
    士協助推動城市外交,建言市政建設,熱心公益,並表彰其對市政貢
    獻,特訂定本要點。

二、具有下列事蹟之一者,經本府核定後,得依本要點頒贈榮譽市民證書
    :
  (一)積極協助推展城市外交,促進城市交流,建立友好關係,貢獻卓
        著。
  (二)對本市醫療、文化、教育、觀光、慈善公益事業活動長期貢獻,
        有具體事蹟。
  (三)對市政興革提出具體建議或改進措施,經本府採納辦理,有重大
        績效。
  (四)具有其他特殊優良事蹟足資表彰。

三、有前點規定事蹟之一者,為表彰其在臺南特殊優良貢獻,得經案簽奉
    核定後,依本府卓越市民實施要點點予以表揚。

四、榮譽市民證書之核發,由本府各級機關檢具推薦表(如附件)及相關
    證明文件函報本府,由本府民政局,簽陳核定,並提送市政會議審議
    通過後辦理。

五、經核定為本市榮譽市民者,由市長頒發榮譽市民證書。

六、榮譽市民證書如有遺失,得由本人以書面敘明理由申請補發。

七、經獲頒贈本市榮譽市民者,不得重複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