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南縣推行節約民間祭典建設地方獎勵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074年07月10日

所有條文

一、臺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獎勵民間祭典節約,革新社會風氣,
    促進地方建設,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縣各鄉鎮市、村里對地方性或輪值性之祭典,能遵行「改善民間祭
    典節約辦法」之規定,並專設「地方建設捐獻箱」,將捐獻所得悉數
    提供各該鄉鎮市公所辦理地方建設,其金額達新臺幣拾萬元以上,並
    具有左列成果之一者,得依本要點核發建設獎金:
(一)寺廟祭典,轄區內民眾不用全豬全羊而改以清香、茶果、鮮花為祭
    品者。
(二)寺廟減少祭典次數或停辦輪值性之建醮祭典,外臺戲不超過一臺,
      且無花車等低俗表演,大量減少焚燒冥紙,而代以舉辦民間正當文
      康藝術活動,以轉移民間習俗者。
(三)寺廟祭典,轄內民眾不為祭典宴客,著有特殊成效者。
三、凡符合第二條所列各款之一者,得造具工程設計及概算書、圖說及推
    行祭典節約成果報告表各參份、公庫存款證明一份,由村里辦公處函
    報該鄉鎮市公所查閱屬實後轉報本府核發工程費三分之一建設獎金,
    但最高以貳拾萬元為限。
四、建設工程補助費經本府核定後,應於一個月內依規定程序辦理發包,
    各該鄉鎮市公所並應將工程開工日期及完工驗收文件函報本府,據以
    核發獎勵金。如未於規定期限內發包施工者,本府即予取消獎勵。
五、各鄉鎮市公所鄉鎮市長、民政課長、村里幹事推行民間祭典節約工作
    優異者,應予獎勵,工作不力者,應予議處。在舉行祭典之地區有顯
    著浪費情事者,本府並得停止或減少對該地區之經建補助款。
六、本縣各機關、團體、寺廟及地方人士,協助推行節約民間祭典建設地
    方著有貢獻者,或個人節約婚、喪、喜、慶並將捐獻委由鄉鎮市公所
    辦理社會福利或充作地方建設基金達新臺幣伍萬元以上者,村里長應
    據實報請鄉鎮市公所核轉本府核發獎狀予以鼓勵。
七、本要點自公布日實施。
臺  ┌──┬─┬─┐  查
    │村名│  │  │  證
南  │里稱│  │  │  單
    ├──┼─┼─┤  位
縣  │ 負 │  │  │  :
    │ 責 │  │  │鄉鎮市
○  │ 人 │  │  │  長
    │ 姓 │  │  │  :
○  │ 名 │  │  │
    ├──┼─┼─┤
鄉  │祭名│  │  │
    │典稱│  │  │
鎮  ├──┼─┼─┤
    │祭︵│  │  │
市  │典農│  │  │民  主
    │日曆│  │  │政
○  │期︶│  │  │課  辦
    ├──┼─┼─┤長  人
○  │歷典│  │  │:  :
    │年狀│  │  │
村  │際況│  │  │
    ├──┼─┼─┤
里  │本及│  │  │
    │年節│  │  │
推  │祭約│  │  │  村
    │典成│  │  │  里
行  │實果│  │  │  長
    │況  │  │  │  :
祭  ├──┼─┼─┤
    │節金│  │  │
典  │約額│  │  │
    ├──┼─┼─┤
節  │擬作│  │  │
    │興項│  │  │  填
約填│辦目│  │  │  表
  造│工  │  │  │  者
成日├──┼─┼─┤  :
  期│申助│  │  │
果:│請金│  │  │
    │補額│  │  │
報年├──┼─┼─┤
    │ 備 │  │  │
告月│    │  │  │
    │ 考 │  │  │
表日└──┴─┴─┘
臺  ┌──┬─┬─┐節  查
    │ 當 │  │  │約  證
南  │ 事 │  │  │事  單
    │ 人 │  │  │項  位
縣  │ 姓 │  │  │詳  :
    │ 名 │  │  │細鄉鎮市
○  ├──┼─┼─┤:  長
    │ 性 │  │  │    :
○  │ 名 │  │  │
    ├──┼─┼─┤
鄉  │出年│  │  │
    │  月│  │  │
鎮  │生日│  │  │
    ├──┼─┼─┤
市  │ 籍 │  │  │  民  主
    │    │  │  │  政
○  │ 貫 │  │  │  課  辦
    ├──┼─┼─┤  長  人
○  │ 職 │  │  │  :  :
    │    │  │  │
村  │ 業 │  │  │
    ├──┼─┼─┤
里  │ 婚 │  │  │
    │ 喪 │  │  │
推  │ 喜 │  │  │    村
    │ 慶 │  │  │    里
行  │ 名 │  │  │    長
    │ 稱 │  │  │    :
祭  ├──┼─┼─┤
    │ 舉 │  │  │
典  │ 行 │  │  │
    │ 日 │  │  │
節  │ 期 │  │  │
    ├──┼─┼─┤    填
約填│ 節 │  │  │    表
  造│ 約 │  │  │    者
成日│ 金 │  │  │    :
  期│ 額 │  │  │
果:├──┼─┼─┤
    │ 住 │  │  │
報年│    │  │  │
    │    │  │  │
告月│    │  │  │
    │ 址 │  │  │
表日└──┴─┴─┘
臺  ┌──┬─┬─┐捐  查
    │ 寺 │  │  │資  證
南  │    │  │  │事  單
    │ 廟 │  │  │實  位
縣  │    │  │  │詳  :
    │ 名 │  │  │細鄉鎮市
○  │    │  │  │:  長
    │ 稱 │  │  │    :
○  ├──┼─┼─┤
    │ 負 │  │  │
鄉  │ 責 │  │  │
    │ 人 │  │  │
鎮  │ 姓 │  │  │
    │ 名 │  │  │
市  ├──┼─┼─┤  民  主
    │ 祭 │  │  │  政
寺  │ 典 │  │  │  課  辦
    │ 名 │  │  │  長  人
廟  │ 稱 │  │  │  :  :
    ├──┼─┼─┤
建  │ 節 │  │  │
    │ 約 │  │  │
設  │ 金 │  │  │
    │ 額 │  │  │
捐  ├──┼─┼─┤    村
    │興事│  │  │    里
獻  │辦  │  │  │    長
    │何  │  │  │    :
成  │項  │  │  │
    │公  │  │  │
果填│益  │  │  │
  造│慈  │  │  │
報日│善項│  │  │
  期├──┼─┼─┤    填
告:│ 寺 │  │  │    表
    │ 廟 │  │  │    者
  年│ 登 │  │  │    :
    │ 記 │  │  │
  月│ 字 │  │  │
    │ 號 │  │  │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