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臺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獎勵民間祭典節約,革新社會風氣,
促進地方建設,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縣各鄉鎮市、村里對地方性或輪值性之祭典,能遵行「改善民間祭
典節約辦法」之規定,並專設「地方建設捐獻箱」,將捐獻所得悉數
提供各該鄉鎮市公所辦理地方建設,其金額達新臺幣拾萬元以上,並
具有左列成果之一者,得依本要點核發建設獎金:
(一)寺廟祭典,轄區內民眾不用全豬全羊而改以清香、茶果、鮮花為祭
品者。
(二)寺廟減少祭典次數或停辦輪值性之建醮祭典,外臺戲不超過一臺,
且無花車等低俗表演,大量減少焚燒冥紙,而代以舉辦民間正當文
康藝術活動,以轉移民間習俗者。
(三)寺廟祭典,轄內民眾不為祭典宴客,著有特殊成效者。
三、凡符合第二條所列各款之一者,得造具工程設計及概算書、圖說及推
行祭典節約成果報告表各參份、公庫存款證明一份,由村里辦公處函
報該鄉鎮市公所查閱屬實後轉報本府核發工程費三分之一建設獎金,
但最高以貳拾萬元為限。
四、建設工程補助費經本府核定後,應於一個月內依規定程序辦理發包,
各該鄉鎮市公所並應將工程開工日期及完工驗收文件函報本府,據以
核發獎勵金。如未於規定期限內發包施工者,本府即予取消獎勵。
五、各鄉鎮市公所鄉鎮市長、民政課長、村里幹事推行民間祭典節約工作
優異者,應予獎勵,工作不力者,應予議處。在舉行祭典之地區有顯
著浪費情事者,本府並得停止或減少對該地區之經建補助款。
六、本縣各機關、團體、寺廟及地方人士,協助推行節約民間祭典建設地
方著有貢獻者,或個人節約婚、喪、喜、慶並將捐獻委由鄉鎮市公所
辦理社會福利或充作地方建設基金達新臺幣伍萬元以上者,村里長應
據實報請鄉鎮市公所核轉本府核發獎狀予以鼓勵。
七、本要點自公布日實施。
臺 ┌──┬─┬─┐ 查
│村名│ │ │ 證
南 │里稱│ │ │ 單
├──┼─┼─┤ 位
縣 │ 負 │ │ │ :
│ 責 │ │ │鄉鎮市
○ │ 人 │ │ │ 長
│ 姓 │ │ │ :
○ │ 名 │ │ │
├──┼─┼─┤
鄉 │祭名│ │ │
│典稱│ │ │
鎮 ├──┼─┼─┤
│祭︵│ │ │
市 │典農│ │ │民 主
│日曆│ │ │政
○ │期︶│ │ │課 辦
├──┼─┼─┤長 人
○ │歷典│ │ │: :
│年狀│ │ │
村 │際況│ │ │
├──┼─┼─┤
里 │本及│ │ │
│年節│ │ │
推 │祭約│ │ │ 村
│典成│ │ │ 里
行 │實果│ │ │ 長
│況 │ │ │ :
祭 ├──┼─┼─┤
│節金│ │ │
典 │約額│ │ │
├──┼─┼─┤
節 │擬作│ │ │
│興項│ │ │ 填
約填│辦目│ │ │ 表
造│工 │ │ │ 者
成日├──┼─┼─┤ :
期│申助│ │ │
果:│請金│ │ │
│補額│ │ │
報年├──┼─┼─┤
│ 備 │ │ │
告月│ │ │ │
│ 考 │ │ │
表日└──┴─┴─┘
臺 ┌──┬─┬─┐節 查
│ 當 │ │ │約 證
南 │ 事 │ │ │事 單
│ 人 │ │ │項 位
縣 │ 姓 │ │ │詳 :
│ 名 │ │ │細鄉鎮市
○ ├──┼─┼─┤: 長
│ 性 │ │ │ :
○ │ 名 │ │ │
├──┼─┼─┤
鄉 │出年│ │ │
│ 月│ │ │
鎮 │生日│ │ │
├──┼─┼─┤
市 │ 籍 │ │ │ 民 主
│ │ │ │ 政
○ │ 貫 │ │ │ 課 辦
├──┼─┼─┤ 長 人
○ │ 職 │ │ │ : :
│ │ │ │
村 │ 業 │ │ │
├──┼─┼─┤
里 │ 婚 │ │ │
│ 喪 │ │ │
推 │ 喜 │ │ │ 村
│ 慶 │ │ │ 里
行 │ 名 │ │ │ 長
│ 稱 │ │ │ :
祭 ├──┼─┼─┤
│ 舉 │ │ │
典 │ 行 │ │ │
│ 日 │ │ │
節 │ 期 │ │ │
├──┼─┼─┤ 填
約填│ 節 │ │ │ 表
造│ 約 │ │ │ 者
成日│ 金 │ │ │ :
期│ 額 │ │ │
果:├──┼─┼─┤
│ 住 │ │ │
報年│ │ │ │
│ │ │ │
告月│ │ │ │
│ 址 │ │ │
表日└──┴─┴─┘
臺 ┌──┬─┬─┐捐 查
│ 寺 │ │ │資 證
南 │ │ │ │事 單
│ 廟 │ │ │實 位
縣 │ │ │ │詳 :
│ 名 │ │ │細鄉鎮市
○ │ │ │ │: 長
│ 稱 │ │ │ :
○ ├──┼─┼─┤
│ 負 │ │ │
鄉 │ 責 │ │ │
│ 人 │ │ │
鎮 │ 姓 │ │ │
│ 名 │ │ │
市 ├──┼─┼─┤ 民 主
│ 祭 │ │ │ 政
寺 │ 典 │ │ │ 課 辦
│ 名 │ │ │ 長 人
廟 │ 稱 │ │ │ : :
├──┼─┼─┤
建 │ 節 │ │ │
│ 約 │ │ │
設 │ 金 │ │ │
│ 額 │ │ │
捐 ├──┼─┼─┤ 村
│興事│ │ │ 里
獻 │辦 │ │ │ 長
│何 │ │ │ :
成 │項 │ │ │
│公 │ │ │
果填│益 │ │ │
造│慈 │ │ │
報日│善項│ │ │
期├──┼─┼─┤ 填
告:│ 寺 │ │ │ 表
│ 廟 │ │ │ 者
年│ 登 │ │ │ :
│ 記 │ │ │
月│ 字 │ │ │
│ 號 │ │ │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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