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總則
一、本會定名為「臺南縣輔導宗教團體興辦公益慈善及社會教化事業推行
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二、本會會址設於「臺南縣新營市民治路三十六號」。臺南縣政府民政局
。
貳、宗旨
三、臺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加強輔導宗教團體運用其資源,針對
本縣社會大眾事實需要,因地制宜,興辦公益慈善及社會教化事業,
用以發揮宗教功能,啟發社會正義,增進社會福祉,特組織本推行委
員會。
參、任務
四、本會之任務如左:
(一)促進本縣各鄉鎮市宗教團體(寺廟、教會、教堂)
衡酌本身資源,針對當地實際需要,因地制宜,積極推動公益慈善
及社會教化事業。
(二)鼓勵寺廟、教會(堂)突破個體自力興辦之傳統慣例,採用聯合數
座寺廟、教會(堂)共組宗教團體,同步策劃,合資創辦之運營方
式,以擴大事業層面,提高具體績效。
(三)諮詢本縣宗教業務,協調寺廟紛爭,健全宗教團體組織及會計制度
。
肆、組織
五、本會置委員十一至十三人,由本府就左列人員遴聘兼任之:
(一)本縣規模較大,組織健全,會計制度完善,財源較充裕之寺廟、教
會(堂)負責人。
(二)熱心公益慈善事業及文化社教活動,積極配合協助政府推行宗教禮
俗文獻業務之宗教界人士。
(三)本縣社會團體,慈善團體負責人。
六、本會設召集人一人,由本縣縣長擔任之,同時為當然委員。另置執行
秘書一人,由本府民政局長兼任之,幹事二人,由民政局宗教業務主
辦人員(即禮俗文物課長,業務主辦人)兼任之,負責辦理本會幕僚
事務。
七、本會委員有被邀請參與本府所舉辦各項有關宗教、禮俗、文獻、民俗
藝能等會議或聯誼、觀摩等活動之禮遇。
八、本會委員任期四年,得連聘連任。
九、本會委員、執行秘書及幹事均為無給職,但為處理會務,得酌予支給
旅運費。
伍、會議
十、本會委員會議每年定期舉開一次,必要時得視實際需要召開臨時會議
。
十一要開會時由召集人擔任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基於任務需要
,由本府主任秘書代理人。召集人及主任秘書均不能出席時,則由召
集人指定委員一人擔任主席。
十二、本會議決或委員建議事項,送交本府民政局禮俗文物課參採。
十三、本會委員會議,得因應實際需要,與其他有關宗教或端正禮俗業務
性質之會議合併舉開。
陸、附則
十四、本會所需經費由本府民政局從寬編列年度宗教業務預算經費項下支
應。
十五、本要點報經臺灣省政府核備後實施。
臺灣省臺南縣獎勵宗教團體興辦公益慈善及社會教化事業施行計畫
一、臺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獎勵宗教團體運用其資源興辦公益、
慈善及社會教化事業,以發揮宗教功能,啟發社會正義,增進社會福
祉,特依據「臺灣省獎勵宗教團體興辦公益慈善及社會教化事業實施
要點」規定,訂定本計畫。
二、本計畫所稱宗教團體為各宗教之寺廟、教堂、教會等團體。
三、本計畫獎勵之事業以宗教團體自行或參與興辦之事業為主,其種類如
左:
(一)公益事業:
1.兒童福利:托兒所、育幼院、兒童寄養、兒童遊樂設施及其他兒童
福利事項。
2.青少年福利:青少年服務及教養機構之設置,文康休閒育樂設施,
獎助學金,職業訓練。
3.婦女福利:婦女福利服務,職業訓練。
4.老人福利:老人扶養、療養、安養及服務機構之設置。托老服務、
敬老服務等活動。
5.殘障福利:收容教養、日間托育、技藝訓練、就業訓練、裝設義肢
。
6.社區設施:醫療設施、圖書館(室)、文物館、教育設施;捐獻土
地、房舍、財務器材設備、支援地方基層建設及充實機關學校經費
設備等。
(二)慈善事業:
1.生活扶助。
2.急難救助。
3.災害救助。
4.醫療補助。
5.醫療巡迴服務。
6.其他濟世救人事項。
(三)社會教化事業:
1.充實民眾自我教育教化設施:充實圖書資料、體育、遊樂器材等。
2.舉辦生活、職業及各種講座:老人、婦女、青少年等講座。
3.舉辦專業講習:家事、家庭理財、農作物栽培、歌舞、體育等。
4.舉辦增進身心健康活動:球類、登山、健行、體育等。
5.民俗才藝之保存,薪傳之活動或講習。
6.舉辦國學研習會,培養倫理道德觀念。
7.倡導現代化國民生活運動。
8.佈教、傳道及透過大眾傳播實施社會教化。
9.其他有益於教化人心淨化社會之教化事項。
(四)實施原則:
1.輔導宗教團體自立、自力興辦。
2.輔導宗教團體,以區域性、聯合性、系統性為原則,藉以提昇興辦
之規模與層次。
3.輔導宗教團體衡酌本身資源,以漸進方法,不具一定之規模與方式
興辦。
4.針對當地社會事實需要,因地制宜選擇項目興辦。
5.注重青少年之啟導,因應社會需要,舉辦青少年教化事業。
6.事業策劃、推廣、輔導,應設專責機構,專人辦理。
7.興辦績優之團體及人士由本府或報請省政府、內政部分別優予獎勵
。
五、實施要領:
(一)輔導宗教團體成立「興辦公益慈善及社會教化事業推行委員會」策
劃執行並置專人處理事務:
1.由本府邀集本縣規模較大,組織較完善,經費較充裕之寺廟負責人
及宗教界人士成立「臺南縣興辦公益慈善及社會教化事業推行委員
會」積極推展。
2.各鄉鎮市比照縣級及本條第款規定辦理。
(二)各鄉鎮市推行委員會實施時應以地區民眾之需求或意願釐訂工作計
畫報府備查。
(三)興辦事業之硬體設施經費,應由宗教團體自行籌措或由信徒捐助。
(四)廣為宣導鼓勵自辦或聯合數個寺廟、教堂、教會共同策劃推動。
(五)本縣執行本項工作,得因地制宜,因勢利導擴大辦理,並衡酌實際
需要於每年選定績優之宗教團體舉行示範觀摩以增宏效。
(六)為提昇興辦事業品質擴大層面及規模,依左列原則輔導辦理:
1.結合同一地區內之寺廟、教堂、教會共同興辦。
2.運用同一主神之宗教團體如媽祖廟、慈善堂、保生大帝、五府千歲
、中壇元帥廟等共策共力集中財力興辦。
3.聯合其他社會團體、慈善團體、如獅子會、扶輪社等團體共同興辦
。
六、實施興辦公益慈善及社會教化事業績優之獎勵,以登記有案之宗教團
體為對象,依左列標準辦理。
(一)公益事業:
1.年累計使用金額達新台幣(以下同)五十萬元以上未滿一百萬元者
,由本府頒發獎狀。
2.年累計使用金額達一百萬元以上未滿二百萬元者,由本府頒發獎狀
及小型獎牌。
3.年累計使用金額達二百萬元以上未滿四百萬元者,由本府頒發獎狀
及小型獎牌;並報請臺灣省政府民政廳頒發獎狀。
4.年累計使用金額達四百萬元以上未滿六百萬元者,由本府頒發獎狀
及中型獎牌;並報請臺灣省政府頒發獎狀。
5.年累計使用金額達六百萬元以上未滿八百萬元者,由本府頒發獎狀
及中型獎牌;並報請臺灣省政府頒發獎狀及獎牌。
6.年累計使用金額達八百萬元以上未滿一千萬元者,由本府頒發獎狀
及大型獎牌;並報請臺灣省政府頒發獎狀及匾額。
7.年累計使用金額達一千萬元以上者,由本府頒發獎狀及大型獎牌;
並報請臺灣省政府頒發獎狀及匾額及專案報請內政部獎勵。
(二)慈善事業:
1.依其年累計使用金額比照前款規定獎勵之。
2.年累計使用金額雖未達前款獎勵標準,但已達該團體年收入百分之
三十以上未滿百分之四十者由本府,百分之四十以上未滿百分之五
十者除由本府並報請臺灣省政府民政廳,百分之五十以上者除由本
府並報請臺灣省政府分別頒發獎狀鼓勵。
(三)社會教化事業:
1.由各鄉鎮市公所就轄內舉辦績優之團體,推薦若干名報請本府頒發
獎狀鼓勵,並就其成績較優之前三名列報臺灣省政府頒發獎狀獎勵
,其中成績特優者並另頒發匾額或獎牌。
2.個人從事社會教化事業成績優異者由各鄉鎮市列舉事蹟報請本府遴
薦臺灣省政府頒發獎狀予以獎勵。
(四)外籍人士從事社會教化事業績優者,得比照獎勵。
七、前項所稱年使用金額之核計,以該年度實際支付而有據可稽者為限,
年收入以報經本府備查之年度收支報告表為準。
八、提供土地、房屋或其他財產權者依照現值比照第六點所訂標準獎勵。
九、宗教人士德行不良或金錢來源不當者不予獎勵。
十、依本計畫獎勵者,各鄉鎮市應於每年七月底前填具獎勵事實表(格式
如附件一、二、三)各三份送本府核辦。
臺灣省臺南縣政府 年度獎勵宗教團體興辦公益慈善及社會教化事業事實
表 (慈善事業部分用表)
┌─────┬───┬──┬──┬───┬───┐
│縣 市 別│臺南縣│宗教│ │負責人│ │
│ │ │ │ ├───┼───┤
├─────┼───┤團體│ │地 址│ │
│鄉 鎮 別│ │名稱│ ├───┼───┤
│ │ │ │ │聯 絡│ │
│ │ │ │ │電 話│ │
├─────┼───┴──┴──┴───┴───┤
│ ︵ │ │
│ 具 請 │ │
│ 逐 │ │
│ 項 │ │
│ 體 詳 │ │
│ 述 │ │
│ 事 │ │
│ 事 蹟 │ │
│ 時 │ │
│ 間 │ │
│ 蹟 地 │ │
│ 點 │ │
│ ︶ │ │
├─────┼──────┬────┬─────┤
│ 興辦累計 │ │擬請獎勵│ │
│ │ │ │ │
│ 金 額 │ │種 類│ │
├─┬───┼──────┴────┴─────┤
│審│鄉鎮市│ │
│ │公 所│ │
│ │ │鄉鎮市長: 民政課長: 主辦人: │
│ ├───┼─────────────────┤
│ │縣政府│ │
│ │核 定│ │
│ │獎 勵│ │
│ │ │民政局長: 禮俗課長: 主辦人: │
├─┴───┼─────────────────┤
│省政府核定│ │
│ │ │
│獎 類│ │
├─────┼─────────────────┤
│ │ │
│備 註│ │
│ │ │
└─────┴─────────────────┘
臺灣省臺南縣政府 年度獎勵宗教團體興辦公益慈善及社會教化事業事實
表 (公益事業部分用表)
┌─────┬───┬──┬──┬───┬───┐
│縣 市 別│臺南縣│宗教│ │負責人│ │
│ │ │ │ ├───┼───┤
├─────┼───┤團體│ │地 址│ │
│鄉 鎮 別│ │名稱│ ├───┼───┤
│ │ │ │ │聯 絡│ │
│ │ │ │ │電 話│ │
├─────┼───┴──┴──┴───┴───┤
│ ︵ │ │
│ 具 請 │ │
│ 逐 │ │
│ 項 │ │
│ 體 詳 │ │
│ 述 │ │
│ 事 │ │
│ 事 蹟 │ │
│ 時 │ │
│ 間 │ │
│ 蹟 地 │ │
│ 點 │ │
│ ︶ │ │
├─────┼──┬───┬──────┬───┤
│ 興辦累計 │累計│年收入│興辦金額佔年│擬請獎│
│ │金額│金 額│收入之百分比│勵種類│
│ ├──┼───┼──────┼───┤
│ 金 額 │ │ │ %│ │
├─┬───┼──┴───┴──────┴───┤
│審│鄉鎮市│ │
│ │公 所│ │
│ │ │鄉鎮市長: 民政課長: 主辦人: │
│ ├───┼─────────────────┤
│ │縣政府│ │
│ │核 定│ │
│ │獎 勵│ │
│ │ │民政局長: 禮俗課長: 主辦人: │
├─┴───┼─────────────────┤
│省政府核定│ │
│ │ │
│獎 類│ │
├─────┼─────────────────┤
│ │ │
│備 註│ │
│ │ │
└─────┴─────────────────┘
臺灣省臺南縣政府 年度獎勵宗教團體興辦公益慈善及社會教化事業事實
表 (社會教化部分用表)
┌─────┬───┬──┬──┬───┬───┐
│縣 市 別│臺南縣│宗教│ │負責人│ │
│ │ │ │ ├───┼───┤
├─────┼───┤團體│ │地 址│ │
│鄉 鎮 別│ │名稱│ ├───┼───┤
│ │ │ │ │聯 絡│ │
│ │ │ │ │電 話│ │
├─────┼───┴──┴──┴───┴───┤
│ ︵ │ │
│ 具 請 │ │
│ 逐 │ │
│ 項 │ │
│ 體 詳 │ │
│ 述 │ │
│ 事 │ │
│ 事 蹟 │ │
│ 時 │ │
│ 間 │ │
│ 蹟 地 │ │
│ 點 │ │
│ ︶ │ │
├─────┼─────────────────┤
│ 擬請獎勵 │ │
│ │ │
│ 種 類 │ │
├─┬───┼─────────────────┤
│審│鄉鎮市│ │
│ │公 所│ │
│ │ │鄉鎮市長: 民政課長: 主辦人: │
│ ├───┼─────────────────┤
│ │縣政府│ │
│ │核 定│ │
│ │獎 勵│ │
│ │ │民政局長: 禮俗課長: 主辦人: │
├─┴───┼─────────────────┤
│省政府核定│ │
│ │ │
│獎 類│ │
├─────┼─────────────────┤
│ │ │
│備 註│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