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目的︰
近年來由於基層選舉選戰激烈,時有虛報遷徙情事發生,亟需審慎明
快予以處置,否則極易引起選舉不公及期約有賄選之疑慮,甚而引發
重大選舉治安事件,為正確戶籍登記,維護選舉治安,特訂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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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定義︰本要點所指「虛報遷徙人口」係指︰為了選舉投票目的,而遷
移戶籍之人口,由於渠等遷移戶籍時,並無居住事實,形成「籍在人
不在」的虛設現象,從而影響選舉之公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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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清查時機︰
(一)一般清查︰平時受理遷徙申請案件發生異常時,即應主動清查。
(二)重點清查︰於各項選舉前發現異常遷徙時,應加強清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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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執行要點︰
(一)事前有效防範作為︰
1.成立防範虛報遷徙人口專案小組︰由縣政府視需要成立,並於
各項選舉前,督導各鄉鎮市戶政事務所完成任務編組,落實清
查工作。
2.加強宣導,適時發佈新聞︰
(1)縣政府透過傳播媒體及印製宣傳海報,加強宣導虛報遷徙,
戶政事務所依法撤銷遷徙登記及罰則之規定。
(2)各鄉鎮市戶政事務所應將海報張貼在大門口,或懸掛紅布條
於交通要道,並利用電子公布欄加強宣導,宣導內容書明「
凡為選舉而虛報遷入者,經查屬實將逕為撤銷登記,併處以
九千元以下罰款」。
3.確實掌握各鄉鎮異常遷入及住變狀況︰
(1)各鄉鎮市戶政事務所受理戶籍遷入及住址變更案件時,應先
以「概要戶籍資料查詢」(32),查詢同一住址戶口設籍狀
況。同一地址三戶以上設籍、或一戶寄居五人以上等異常遷
徙登記者之戶籍資料,應以口頭告知當事人虛報遷徙將被撤
銷及處以九仟元以下罰鍰。上述疑似異常遷徙案件,應於申
請書上加蓋「加強動態複查」字樣。
(2)各鄉鎮市戶政事務所對於上述遷徙及住址變更案件,應由主
任依戶籍法、戶籍巡迴查對實施規定,派員實地查對,落實
追蹤處理。
4.設簿列管異常遷徙人口︰
(1)各戶政事務所對於異常遷徙人口,應交由選舉業務承辦人員
,設簿列管(如附件一)。並函送協查單(如附件二),請
警政機關協助追查。
(2)縣政府透過統計資料,管制遷徙案件異常之鄉鎮市,並請各
相關戶政事務所回報處理情形。
(二)發現後之處置措施︰
1.發現機關之通報、催告及處置責任︰
(1)當事人未曾遷離原戶籍地,經原戶籍地戶、警人員發現者,
原戶籍地戶政事務所應函請現戶籍地戶政事務所查明後,由
現戶籍地戶政事務所製發催告書(RLRP7410),催告申請人
辦理撤銷遷徙登記,並副知原戶籍地戶政事務所。申請人逾
法定期限仍不為撤銷登記申請時,由現戶籍地戶政事務所逕
為撤銷遷徙登記。
(2)當事人未曾居住現戶籍地,經現戶籍地戶、警人員發現者,
由現戶籍地戶政事務所函請原戶籍地戶政事務所查明,如其
仍居住原戶籍地,催告程序依前項規定辦理。若查明當事人
未居住原戶籍地而為行方不明人口時,經完成撤銷遷徙登記
程序後,由原戶籍地戶政事務所依行方不明相關規定處理。
(3)當事人現戶籍地戶政事務所如確實查明當事人未曾居住現戶
籍地址,且無誤辦撤銷登記之虞,亦可不經原戶籍地戶政事
務所之查證,逕予催告當事人辦理撤銷登記。
2.催告書之製發、送達︰
(1)製發時機︰自遷入登記日起,須逾法定申請期間三十日,申
請人未申請時為之。
(2)催告期限︰於送達翌日起算,不得少於七日。(戶籍法施行
細則第十九條)。
(3)送達︰依公文程序條列第十三條規定適用行政程序法之規定
辦理。
3.撤銷登記機關與管制︰
(1)撤銷登記機關︰由遷入地戶政事務所辦理撤銷遷入登記。
(2)未撤銷前之管制︰未撤銷虛報遷徙登記前,不受理改遷第三
地,已受理者應予撤銷。惟遷徙登記外,戶政事務所仍應受
理他項戶籍登記,不得拒絕當事人之申請。
4.科處罰鍰︰
(1)科罰機關︰原則上,由遷入地戶政事務所科罰,惟申請人未
於催告期限辦理者,遷入地戶政事務所逕予撤銷其遷入登記
,罰鍰則改由遷出地戶政事務所科罰。
(2)繳納期限︰申請人應自罰鍰處分書送達之翌日起七日內繳納
。
(3)科罰單位計算︰凡發現之虛報遷徙登案件,一律按件科罰。
5.強制執行︰
(1)移送程序︰虛報遷徙登記所處之罰鍰,經限期繳納,逾期未
繳納者,該管戶政事務所備文敘明移送原因、法律依據、連
同催告書影本及罰鍰處分書移送行政執行處強制執行。
(2)強制執行期間案件之管制︰移送行政執行處強制執行之作業
中,申請人申請各類戶籍登記或戶籍事項均應受理。
6.其他︰除依相關規定處理外,得將虛報遷徙登記資料通報當地
檢察機關查察賄選執行小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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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法令依據︰
(一)戶籍法第二十三條規定︰「戶籍登記事項自始不存在或自始無效
時應為撤銷之登記。」
(二)戶籍法第四十六條規定︰「變更、更正、撤銷或廢止登記,以本
人為申請人。本人不為或不能申請時,以原申請人或利害關係人
為申請人,戶政事務所並應於登記後通知本人。」
(三)戶籍法第四十八條第四項規定︰「出生、監護、輔助、未成年子
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死亡、非由檢察官聲請之死亡宣告、遷徙
、更正、撤銷或廢止登記,或應為認領、收養、終止收養、離婚
登記事件經法院裁判確定者,經催告仍不申請者,戶政事務所應
逕行為之。」
(四)戶籍法第七十六條規定︰「申請人故意為不實之申請或有關機關
、學校、團體、公司、人民故意提供各級主管機關及戶政事務所
不實之資料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九千元以下罰鍰。」
(五)內政部修正「戶籍罰鍰處罰金額基準表」規定︰「不實之申請案
件,申請人自動申請撤銷者,處新臺幣三千元罰鍰;經戶政人員
發現者,處新臺幣六千元罰鍰;被人檢舉者,處新臺幣九千元罰
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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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獎懲規定︰
(一)各鄉鎮市戶政事務所對於異常遷徙狀況,未能事先預防且疏於管
理造成選舉糾紛時,主管及相關承辦人員應嚴予懲處。
(二)各鄉鎮市戶政事務所辦理戶籍遷徙案件,發現異常遷徙狀況,未
按本要點處理者,戶政事務所主任應主動陳報縣政府追究相關人
員行政責任。
(三)有關戶政人員辦理虛報遷徙案件之獎懲,悉依「臺南縣政府暨所
屬機關公務人員平時獎懲標準表」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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