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臺南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本局)為規範及鼓勵校長及教師進修研
究,特訂定本要點。
本要點未規定事項,適用其他相關法令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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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要點所稱校長及教師,係指現任臺南市(以下簡稱本市)市立高級
中等以下學校編制內按月支領待遇之校長及依法取得合格教師資格之
教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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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校長申請在職進修(含全職、留職停薪及部分辦公時間進修)、研究
,應與本職工作或專業發展有關,並須任校長職務滿一年以上。為免
影響校務及行政業務之推展,應函報本局核定後,始可報考進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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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教師申請在職進修、研究須在學校服務滿一年以上,惟利用公餘時間
進修、研究者,在不影響教學及行政業務之前提下,不在此限。
前項服務滿一年之計算,以依法取得合格教師證書後,實際擔任正式
教師之學期起算至報考時該學期結束止,留職停薪及服兵役年資不予
採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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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校長及教師申請進修、研究條件如下:
(一)校長及教師進修、研究須基於教學及業務需要,且不得影響教學
及行政業務。
(二)師資培育機構之公費畢業生,於其服務義務期限內未依師資培育
公費助學金及分發服務辦法規定償還公費者,不得參加留職停薪
進修、研究。
(三)各校在不影響教學及行政業務之前提下,每學年度核准全時、留
職停薪、部分辦公時間進修、研究名額,最高以不超過該校編制
教師員額百分之五為限(小數點不計),編制教師員額未滿二十
人者,以一人計;累計進修、研究名額最高不得超過百分之十,
員額未滿二十人者,以二人為限。前開限制進修名額,校長不予
列入計算。
(四)教師公餘進修、研究及兼行政職務教師於寒暑假進修、研究者,
其名額不受前款之限制,惟應以不影響校務為原則。
(五)同一學校中,教師進修、研究人數受名額限制時,由各校自行訂
定進修、研究優先順序,並列冊控管。
(六)校長及教師進修,以國內、外為限,不包含大陸地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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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教師提出進修、研究申請時,請各校確實依教師法及教師進修研究獎
勵辦法規定衡酌教學或業務需要准駁,申請程序如下:
(一)各校應自行訂定教師申請進修、研究作業時程。對於符合第五點
第一項第三款之全時、留職停薪、部分辦公時間進修、研究人數
,應確實管制。
(二)全時及留職停薪人員應於進修、研究前一個月與學校簽訂契約書
,並經服務學校函報本局備查後始可前往進修、研究。
(三)教師參加部分辦公時間及公餘時間進修、研究,應將每學期課程
表送予學校人事單位查核。
(四)校長申請進修,應於報考前先報本局同意,錄取後開始進修時,
應於每學期開學前敘明進修時間,並檢陳課程表,報本局備查。
(五)各校應於每年九月三十日前將進修、研究人員名冊報送本局備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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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校長及教師奉准於學生學期上課中以部分辦公時間進修者,每人每週
公假時數最高以八小時為限,且學校教學或業務仍須親授或自理,不
得再以其他假別或方式從事進修、研究。
校長及兼行政職務教師於寒暑假期間進修、研究者,每人每週公假時
數最高以十六小時為限。
校長及教師公餘進修者,不得於上班時間申請任何假別前往進修。
教師以育嬰或侍親等非屬進修之事由辦理留職停薪而從事進修研究者
,視為留職停薪原因消失,並應辦理回職復薪。
惟教師原經奉准進修,嗣後辦理育嬰留職停薪時,准予進修至當學期
為止,回職復薪後始得繼續從事進修活動;惟再次辦理育嬰留職停薪
時,如回職復薪後未實際教學達一學期以上者,當學期不准繼續進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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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校長及教師進修、研究期限如下:
(一)全時進修、研究以二年為限,超過二年者,應予留職停薪。
(二)留職停薪進修、研究者,以學期為單位,如提前取得學位,得提
前申請回職復薪,不以學期為限。
(三)留職停薪進修期間以二年為原則。如須延長,由指導教授出具證
明,經服務學校同意,並報請本局核備者,得延長一年,且應配
合學期辦理。但國外進修,為取得學位需要者,得再延長一年,
惟不得申請留職停薪進修於國內外大學從事博士後研究工作。
(四)部分辦公時間及公餘進修、研究期限不得超過法定修業年限。
(五)校長及教師進修同一學位、學分或研究期間,得視實際需要,由
學校報經本局核准變更進修、研究方式,以學期為單位,並以一
次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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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校長及教師進修、研究義務如下:
(一)教師參加在職進修、研究期間,除留職停薪進修、研究者外,不
得拒絕學校指派之行政及教學工作,寒暑假期間,服務學校有交
辦事項者,應依規定返校處理。
(二)校長及教師帶職帶薪全時進修、研究者,其服務義務期間為帶職
帶薪期間之二倍;留職停薪全時進修、研究者,其服務義務期間
為留職停薪之相同時間,不計入延長病假期間與因請假超過教師
請假規則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之扣薪日數。
(三)教師履行服務義務期限屆滿前,不得辭聘、參加介聘或再申請進
修、研究,違反者應負違約責任。但因教學或業務需要,經教師
評審委員會審查通過及服務學校同意者,不在此限。
(四)留職停薪進修、研究者,應於進修、研究期滿、完成進修、研究
或因故無法完成進修、研究之該學期屆滿前一個月申請回職復薪
,逾期經學校通知仍不申請者,依教師法相關規定辦理;並予以
記過處分,且不發予離職證明。
(五)校長及教師全時、部分辦公時間及公餘進修期間,不得兼任研究
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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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各校初聘之教師於職前或經原任學校同意進修、研究有案者,仍應經
新服務學校依本要點相關規定審查核可後,始可前往進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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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校長及教師違反本要點規定者,應依應依教師法、公立高級中等以
下學校校長成績考核辦法、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
法、聘約及相關法令規定處理。
本要點及其他相關法令未盡事宜者,各校得訂定補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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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本市公立幼兒園及附設幼兒園編制內按月支領待遇之園長及依法取
得合格教師資格之教師,其在職進修研究規定另訂之。
前項公立幼兒園園長如係於幼兒教育及照顧法施行前進用者,其在
職進修依原適用之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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