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南市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設置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3月26日

所有條文

一、臺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保障本市教師權益,促進校園和諧,
    依據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評議準則第四條規定,設臺南市教師
    申訴評議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會之任務為受理本市市立學校、幼稚園及私立國民中小學教師之申
    訴案件。

三、本會置委員十五人至二十一人,由教育局局長遴聘教師、學者專家、
    地區教師組織代表、教育局代表、社會公正人士擔任,其中未兼行政
    職務之教師不得少於委員總額三分之二;任一性別委員應占委員總數
    三分之一以上。
    本會委員任期二年。委員因故出缺時,繼任委員之任期至原任期屆滿
    之日止。
    本會置執行秘書、幹事各一人,由教育局局長指派相關人員兼任之。

四、本會由教育局局長或其指定之人員召集之。
    本會經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書面請求,召集人應於二十日內召集之。

五、本會主席由委員互選之,並主持會議,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
    前項主席因故不能主持會議時,由其指定委員一人代理主席。

六、本會開會時,委員應親自出席委員會議,經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
    始得開議;評議決定應經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行之;其他事
    項之決議以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委員會議為前項決議時,迴避之委員不計入出席委員人數。
    委員因故未能出席委員會議時,應於開會前向申評會請假。未經請假
    而連續未出席委員會議達十次者,得解聘之。

七、本會委員及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外聘委員出席會議時,得依規定支
    給出席費及交通費,內聘委員得依規定支給差旅費。另參與調查撰寫
    評議決定書者,得支領撰稿費。
    本會評議決定書之製作,優先由具有法律專業知識之委員擔任。

八、本會所需各項經費,由教育局編列年度預算支應之。

九、本要點未規定事項,依教師法、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評議準則
    相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