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臺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保障本市教師權益,促進校園和諧,
依據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評議準則第四條規定,設臺南市教師
申訴評議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並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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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會之任務為受理本市市立學校、幼稚園及私立國民中小學教師之申
訴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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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會置委員十五人至二十一人,由教育局局長遴聘教師、學者專家、
地區教師組織代表、教育局代表、社會公正人士擔任,其中未兼行政
職務之教師不得少於委員總額三分之二;任一性別委員應占委員總數
三分之一以上。
本會委員任期二年。委員因故出缺時,繼任委員之任期至原任期屆滿
之日止。
本會置執行秘書、幹事各一人,由教育局局長指派相關人員兼任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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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會由教育局局長或其指定之人員召集之。
本會經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書面請求,召集人應於二十日內召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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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會主席由委員互選之,並主持會議,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
前項主席因故不能主持會議時,由其指定委員一人代理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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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會開會時,委員應親自出席委員會議,經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
始得開議;評議決定應經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行之;其他事
項之決議以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委員會議為前項決議時,迴避之委員不計入出席委員人數。
委員因故未能出席委員會議時,應於開會前向申評會請假。未經請假
而連續未出席委員會議達十次者,得解聘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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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會委員及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外聘委員出席會議時,得依規定支
給出席費及交通費,內聘委員得依規定支給差旅費。另參與調查撰寫
評議決定書者,得支領撰稿費。
本會評議決定書之製作,優先由具有法律專業知識之委員擔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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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本會所需各項經費,由教育局編列年度預算支應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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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本要點未規定事項,依教師法、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評議準則
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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